002962588/2024-167432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12-11
县市场监管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68-2024-0003 |
文件编号 | 象市监法〔2024〕3号 |
政策解读 | 点击查看 |
政策图解 | 点击查看 |
意见反馈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科室(队、中心)、所(分局): 《象山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象山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结合本县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经营额、货值金额、数量较小; (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第七条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产品或服务尚未售出、使用; (二)存在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欺骗、误导; (三)未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 第九条 及时改正的认定: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时给予综合考虑。 第十条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义务;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者相关授权等。 第十一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系统等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上级文件对初次违法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事实和裁量事实、理由,做到裁量统一、过罚相当。不得随意改变违法行为裁量理由,避免“大案轻罚”“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各级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按照清单所列的适用条件进行处罚裁量。 对个案不适用清单或者对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文书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法律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说理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事后回访监督,防止屡教不改,加重危害后果。 第十五条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要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以案释法、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自觉守法。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程序,对调查取证、教育指导、责令整改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并规范保管,实现执法数据的系统化管理,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经法制审核后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抄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