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为何

一、基本案情

冯某于2019年12月1日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消控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冯某入职时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主动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2024年11月2日冯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补缴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冯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冯某补缴 2019 年12月至2024年10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驳回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必须”意味着参加社会保险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却无法放弃,必须依法履行。本案,冯某与某物业公司协商一致,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想免除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约定。因该约定无效,公司最终还是依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冯某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选择,也书面承诺了放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现在又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通过参保使劳动者在遭受各种风险时获得必要的补偿。劳动者不应为了眼前一点点利益忽略了长远的规划,而导致风险发生时失去了生活保障;同时,用人单位在为员工交社保和代扣代缴的问题上要坚持原则,以免背上不必要的“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