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甬环(象)催〔2024〕13号
象山卫民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WCG47J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万泰工业区(象山三星电镀厂内)
你单位生物质燃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象)罚〔2024〕19号),并于2024年6月20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立即改正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物质燃料生产的违法行为;
2、将罚款人民币36万元以及自2024年7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共计加处罚款36万元),缴至“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账号:392****5034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科室:法规科 联系电话:65655228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1号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邮政编码:31570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