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段学校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及本县实际,县教育局研究修订了《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8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17185623@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教育局城区招生办,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刘素艳,联系电话:65768100。


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段学校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及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中心城区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其他镇乡学校招生由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县教育局、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中心城区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统一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其他镇乡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由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

4.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原则。要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入学对象按申请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类情况的则根据相关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三、招生办法

(一)新生入学年龄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新生入学安排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房产证、出生证办理报名手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父或母的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单独完全拥有,或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三者一致,均在该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或母的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完全拥有,或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二者一致,均在该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有该学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1)、(2)两类的。

当同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划片对口学校招生计划时,先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或迁入时间,再按房产证件时间顺序安排。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视作学区生,视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同类情况按相关证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1)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2)父或母在施教区内有住宅房,且单独或共同完全拥有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3)父或母在施教区内有住宅房,且单独或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5)符合《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试行)》(象委办〔2024〕17号)中的企业人才对象,符合《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3〕32号)中的服务业人才对象,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其适龄子女入学。

(6)父或母在施教区内有商业房产。如商铺、办公用房、40年产权公寓等,视持有时间长短统筹安排。

(7)父或母(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办企业、经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营业执照(查验时仍登记在册),持有完税证明(政策免税对象除外)的,视持有时间长短统筹安排。

(8)父或母(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务工,并持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用人单位为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查验时仍在参保)参保证明的,视缴纳时间长短统筹安排。

(9)适龄随迁子女入学。按照《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县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制度及中心城区和各镇乡(街道)教育资源承载能力,依照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持有效居住登记告知单的,可根据登记告知单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县内公办学校的申请。孩子本人持有效居住证或有效居住登记告知单的作同上安排。

3.其他对象安排。

(1)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县教育局和各镇乡(街道)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入学,或在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2)小学升初中学校安排。已在施教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继续就读,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视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其中持有所在学区户籍或房产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视作直升对象。

(3)插班生安排。已在施教区落户或父(母)在施教区内拥有房产(房产条件参照2〔2〕、〔3〕)的儿童、少年,参照免试入学原则,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视划片对口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其他情况插班的,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原则上不予受理同城(同镇)转学插班申请。

4.“长幼随学”入学工作。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情,给予优待。

四、招生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要成立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统筹、协调、报名等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提供便利。

2.搞好排摸测算。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3.严格控制班额。建立义务段学校招生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密切关注学校规模和班额变化情况,根据教育承载能力以及适龄人口分布和流动情况,科学调整学校的招生范围和区域。合理确定中小学班额,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守招生规则,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

5.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民办中小学应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6.推行“阳光招生”。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严格执行各项招生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中相关证件时间截至当年6月1日。

2.适龄儿童、少年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不是父或母,其他人担任第一顺序监护人的,同样适用本意见。

3.本意见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

4.企业人才对象、服务业人才对象、优抚优待对象等须提供相关证明。

5.本意见中的招收学校指全县各镇乡(街道)公办义务段学校。

6.本意见中的中心城区界定为丹东、丹西街道、大目湾区域。

7.学位限制规定:2020年6月1日后购置的房产或迁入的户籍将被限制学位,原则上一套房产只享受一个学位(同一家庭户孩子除外)。如果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划片对口学校同一学段就读的,则顺序同类排后。

8.本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原《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义务教育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9.本意见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关于《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修订的《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全面推进阳光招生,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效缓解“择校热”“超规模”现象,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在贯彻省、市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基础上,总结我县历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经验,发现我县原制定和执行的《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文件中有关入学的招生办法和执行方式等内容已不适用于当下教育入学的新形势、新方式,因此存在对此文件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工作的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历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海曙、宁海等地经验和做法,力求《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既符合上级精神,又切合象山实际。

2024年11月,我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有关科室、校长、学校代表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24〕89 号)。

3.《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4〕103号)。

4.《象山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 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象教〔2024〕8 号)。

四、主要内容

《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招生办法、招生要求、其他事项五部分。

(一)指导思想。

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

2.坚持就近入学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

4.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原则。

(三)招生办法。

招生对象: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小升初对象:小学应届毕业生。

1.户籍生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3个类型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2.视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的9个类型。

3.其他3个类型对象的安排。

4.“长幼随学”入学工作。

(四)招生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搞好排摸测算。

3.严格控制班额。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5.规范收费行为。

6.推行“阳光招生”。

(五)其他事项。

对证件时间、监护人、优抚优待对象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施行时间等方面相关说明。

五、其他说明

与原《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对比,主要变化如下:

1.入学条件变更。对原经商、务工、随迁子女生源类型入学条件中年限要求和部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放宽。

2.入学条件说明的变化。新生入学安排中新生入学条件进行详细的说明或变更。对原1类型(1)的入学条件: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增加详细说明: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少年父母单独完全拥有,或共同完全拥有,或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

3.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对象称呼变更。对原优抚优待对象进行整合,对其入学安排根据最新要求安排;同时对原引进人才、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三总师”等对象称呼,依据县人才办、经信局、发改局的最新文件要求,变更为人才对象、企业人才对象、服务业人才对象称呼。

4.新增插班、“长幼随学”等情况安排。逐步放开插班条件,新增插班类型;“长幼随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情,给予优待。


象山县教育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