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招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县教育局研究修订了《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招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8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17185623@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教育局城区招生办,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刘素艳,联系电话:65768100。


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招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县居住并工作的务工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我县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因身体状况导致延缓入学的,应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延缓入学的有效证明材料,才可在我县申请入学。为其子女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员,简称入学申请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我县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民办学校为补充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渠道,积极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居住在象山中心城区符合进城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居住在其他镇乡(含爵溪街道)的随迁子女,由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第四条 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1.入学申请人在我县购房(房产性质为住宅房,且房产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单独完全拥有,或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但户籍未迁入我县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2.政策性入学。入学申请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试行)》(象教〔2022〕3号)中的人才对象,符合《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试行)》(象委办〔2024〕17号)中的企业人才对象,符合《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3〕32号)中的服务业人才对象,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其适龄子女入学。

3.除以上两类对象外,入学申请人在我县居住并持有县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可申请量化积分,并根据积分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县内公办学校的申请;也可根据在我县的有效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相关居住证明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县内公办学校的申请。

4.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相关居住证明的,也视为可申请对象。

第五条 入学申请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的积分申请、获取依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2号)执行。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入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受理窗口或“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新市民”应用内办理申请积分手续;

2.受理量化积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并在“浙里办”APP内进行赋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3.入学申请人在报名登记时,将“浙里办”APP内居住证和积分单进行保存,并上传至报名系统,或上交至报名点进行报名登记。

第六条 入学安排。

1.居住证量化积分。县教育局、各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根据入学申请人的积分高低排序,并结合填报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2.居住登记告知单。依照居住登记告知单的办理时间排序,并结合填报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3.获得入读资格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入学申请人陪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作自动放弃学位,不再另行安排。

4.入学申请人发现材料审核与实际情况有误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诉。入学申请人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5.入读我县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县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6.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我县升入公办初中,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小升初”政策,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初中学位。

第七条 接收学校必须为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注册电子学籍。

第八条 发现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原《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8〕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意见中的中心城区界定为丹东、丹西街道、大目湾区域。

第十一条 本意见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关于《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的对原《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8〕52号)文件进行修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2024年,省政府连续2年将“持有居住证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 90%以上”列入民生实事事项。象山县教育局高度重视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每年以98%以上的高标准落实好随迁子女就学民生实事事项,并在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难、转学难、就近难”等问题上,打造“此心安处是吾乡”的教育共富新场景,多管齐下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让随迁子女安心留象求学,让新市民放心择象而居。

为进一步落实好随迁子女就学省民生实事、深化随迁子女入学便利化改革、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我县原制定和执行的《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8〕52号)文件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及相关执行文件都已发生变更,并且文件中的许多条目和执行方式已不适用于当下教育入学的新形势、新方式,因此存在对此文件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关于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政策文件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工作的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前几年流动人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工作基础上,学习借鉴温州、宁海等地经验和做法,力求《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既符合上级精神,又切合象山实际。

2024年11月,我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有关科室、校长、学校代表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

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2号)。

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24〕89 号)。

5.《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4〕103号)。

四、主要内容

《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由文件依据、申请对象、管理单位、对象类型、积分申请、入学安排、学籍注册、监督检查、施行时间等十部分内容组成。

(一)文件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对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中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

(三)管理单位。象山中心城区(丹东、丹西街道)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其他镇乡由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四)对象类型。县教育局、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情况,按顺序位统筹安排以下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1.购房入学。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

2.政策性入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对象、企业人才对象、服务业人才对象,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其适龄子女入学。

3.居住证入学。持有效居住证的,可申请量化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入读县内公办学校。

4.居住登记告知单入学。持有效居住登记告知单的,根据居住登记告知单申请入读县内公办学校。

5.儿童、少年本人持有有效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告知单的,也视为可申请对象。

(五)积分申请。4月30日前办理积分申请手续,依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2号)执行积分申请、获取。

(六)入学安排。

1.居住证根据积分高低排序,并结合填报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2.居住登记告知单根据办理时间排序,并结合填报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3.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4.“小升初”的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初中学位。

(七)学籍注册。接收学校为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注册电子学籍。

五、其他说明

与原《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8〕52号)对比,主要变化如下:

1.依据的上级文件变更。关于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方面所依据的上级政策文件及相关执行文件已发生变更。原依据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 号)、《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甬政办发〔2017〕18 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象政发〔2017〕66 号)文件都已发生变更。

2.政策性入学对象称呼变更。对原引进人才、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三总师”等对象称呼,依据县人才办、经信局、发改局的最新文件要求,变更为人才对象、企业人才对象、服务业人才对象称呼。

3.新增入读县内公办学校的申请的条件和方式。在原必须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下,增加持有居住登记告知单新类型;在原线下申请的方式,增加线上申请的方式。


象山县教育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