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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象山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09 16:45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2号)、《宁波市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8〕120号)、《关于印发<象山县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象人社〔2024〕29号)、《关于印发<象山县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象人社〔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象山县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2月20日-12月3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三、申报条件

1.各就业见习基地接收的见习对象为: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本县户籍16至24岁未就业且登记失业青年;

2.各见习基地登录浙江政务网按照要求完成见习人员登记、就业见习岗位认定等就业见习工作的相关流程操作;

3.按时支付就业见习大学生的生活补贴(不低于象山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参与就业见习的大学生提供商业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县人力资源市场现场申报。

2.受理、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和大学生就业见习实际情况的审核工作。

3.公示。将在县人力社保局官网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拨付。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补贴。

四、发放标准

见习基地按时支付就业见习大学生生活补助的,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年度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80%。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每人按不超过50元标准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23年12月31日前留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招用本基地见习人员,依法补缴见习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对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五、申报材料

本补贴应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6个月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学历证明(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需提供);

4.就业见习协议;

5.基本生活补助支付凭证;

6.商业保险缴费凭证(办理见习人员商业保险的需提供)。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574-65711323;

联系地址:象山县创业路1号(县人力资源市场)。

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9日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