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市政府令第25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30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甬人社函〔2023〕60号)等文件,我局起草了《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2月1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srlsbj@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吴珈琳;联系电话:0574-89387513;
来信请寄: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612,邮编:315700。
附件:《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起草说明.doc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