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30/2024-16027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4-02-05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来 源

县卫生健康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卫党〔2024〕6号

关于印发《中共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有关精神和要求,规范县卫生健康局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根据《象山县委工作规则》《象山县政府工作规则》《中共象山县委关于加强县管党政正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5〕18号)、《象山县政府工作规则》《中共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甬卫党委〔2022〕39号)、《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方案》(象财采〔20123〕5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一)坚持依法决策。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章党规开展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

2.(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三)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

二、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本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局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党委政府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等重要文件、会议、指示、决定等,结合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样板县、县域承载能力提升、现代社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

3.研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服务、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健康象山建设等卫生健康事业的重大政策措施;

4.研究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措施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等;

5.审议以局名义发出的涉及本单位本系统事关全局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工作部署;

6.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等审批的重要事项;

7.研究重要工作制度、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8.讨论涉及体制、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改革措施、重点专项工作;

9.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调整的方案;

10.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决定卫生健康系统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以及卫生健康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卫生健康领域腐败工作方面等重要事项;

11.研究决定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12.对全系统党员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

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13.审议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年度预算、年中预算调整、年度决算等事项;

14.审议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年度规划控制数及中期规划调整方案;

15.研究重大责任事故、重要信访、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案件等处置意见;

16.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定期存款)开设;

167.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考核、推荐、选拔、任免、职级职称晋升、调动、奖惩和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局管后备干部及年轻干部上挂局机关锻炼遴选;

2.各类优秀医学人才的评选、推荐及培养;推荐上报本系统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事项;好干部、好团队及最美公务员等各类干部选拔推荐;

3.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计划及公告、公开招聘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新招录医务人员分配、定向培养生的招录及毕业分配;

4.全系统干部职工薪酬绩效确定;各类医学人才奖励补助、定向生补助经费发放及特殊奖励经费发放等;

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办法、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6.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解聘;

7.干部因公及因私出国(境)管理;干部“三龄两历”认定;

8.由单位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9.全系统编外用工招录、管理等事项;

10.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11.涉及“一事一议”的相关事项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处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工程建安费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年化评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租赁、开发等项目;

3.评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拍卖项目;

4.国有资产报废、报损、调拨等处置;

5.车辆、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设备、服务的采购;

6.政府投资和融资项目投资者、代建者或者经营者的选择;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选择;国家资助科研课题项目接受人的选择等;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局机关5万元以上的经常性经费支出;

2.局机关2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资金;

3.下属事业单位资金出借、担保、融资;

4.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经费拨付;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机制

(一)决策主体。局党委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突发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党委书记不在岗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主持召开,或可以签报形式分别向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征求意见,经得同意后予以决定。

(二)工作机制。局党委负主体领导责任;县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下称“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

四、决策程序

在集体决策及其落实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议题准备

1.提请会议决策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前期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论证、法律咨询、决策风险评估等综合分析。相关专家提出的建议可作为附件,与待决策事项一并提交领导班子研究。选拔任免重要干部或评优评先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局党委在决策前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2.议题一般由局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按照职责分工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提出,涉及两个及以上职能科室职责范围的,由两个或多个科室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后,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纳入议题。

3.“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议题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局党委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组,确保相关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情况。

4.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及增加决策类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出席人数。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通知纪检监察机构派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表决。

2.发表意见。在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先由局分管领导汇报事项内容,每个到会党委班子都必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建议,由党委班子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实行议事决策末位表态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行表决程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重大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委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4.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当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会议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5.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和理由、表决结论等情况,应完整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出席会议党委班子签字确认,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保管。

(三)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有关政策、上级指示为依据。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党委班子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2.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党委班子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副职要对正职负责,并向正职报告工作。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班子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班子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3.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追踪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办单位和科室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工作和违纪违规问题的还应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组报告。

4.党委班子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泄露秘密的,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党委班子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委员牵头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3.决策暂缓(变更)。变更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而必须暂缓执行或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并应由党委班子集体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党委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决策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局办公室和审计监察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办法与保障措施

(一)实行事项报备制度。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提前向纪检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在相关决策情况资料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构。

(二)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就决策事项表决、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自行向决策班子提出回避申请;决策班子对有关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时,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回避。

(三)实行决策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理方式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实行决策报告制度。党委班子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五)实行指导督促制度。局党委应指导督促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失误,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参与决策的班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3.化整为零或拆解额度使用大额资金,规避集体决策的;

4.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5.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9.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0.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的;

11.其他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七、附则

(一)局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制度规定报局党委备案,并严格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