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经信局研究制定了《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6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10953129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1号楼1306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胡紫艳,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附件:1.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2.关于《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6日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分类

(一)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六)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21年开始,宁波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市县乡三级100%全覆盖,明确各决策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在实践中,由于“重大”一词较为抽象,难以作精确定义,各科室在理解层面上存在差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界定也具有主观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自主性。随着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的发布,有必要对照该标准对县经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县经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四类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县经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事项、突发事件应对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类。列举出四类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涉及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政府立法决策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月27日至3月6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