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象山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0695710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江瑜,联系电话:0574-65753534。

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docx

关于《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