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2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908742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天安路999号2号楼610,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杨颉,联系电话:0574-89387610。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1.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2.关于《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制定有关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已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五)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六)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科学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随着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的发布,有必要对照该标准对象山县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五项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列举出五项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有关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管理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已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12日至3月22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