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研究起草了《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2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8067251800@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万象路516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欧芝吟,联系电话:0574-65767391。
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13日
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一)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重大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类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行政决策事项。
1. 重大规划类
(1)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2)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
2. 重大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
(3)对外签署的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5) 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7)其他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
施工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列入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变更的,参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21年开始,宁波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市县乡三级100%全覆盖,明确各决策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在实践中,由于“重大”一词较为抽象,难以作精确定义,各部门在理解层面上存在差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界定也具有主观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自主性。随着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的发布,有必要对照该标准对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类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财政政策、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重大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类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13日至3月22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