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定塘镇研究起草了《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152096922@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定塘镇兴定路87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林宣彤,联系电话:0574-65910091。
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一)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重大规划、重大投资建设、重大改革创新、重大环境项目、重大民生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具体由各承办单位负责执行。
一、重大规划
1.编制定塘镇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2.编制或者调整定塘镇总体规划、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承办单位:定塘镇建设办)
二、重大投资建设
3.编制定塘镇全镇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承办单位:定塘镇财政办)
4.定塘镇对外签署投资额较大,并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承办单位:定塘镇发展办)
5.定塘镇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定塘镇建设办)
6.涉及定塘镇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三、重大改革创新
7.制定定塘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8.定塘镇重大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重大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其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承办单位:定塘镇建设办)
9.重大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以及其他重大社会治理创新(承办单位:定塘镇社会事务办)
四、重大环境项目
10.制定定塘镇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11.定塘镇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承办单位:定塘镇农业农村办)
12.涉及定塘镇重大环保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生态修复项目(承办单位:定塘镇农业农村办)
五、重大民生事项
13.制定定塘镇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承办单位:定塘镇社会事务办)
14.规范、扶持和促进定塘镇民办教育工作措施(承办单位:定塘镇社会事务办)
15.定塘镇文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建设(承办单位:定塘镇建设办)
16.涉及被征收人户数50以上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项目(承办单位:定塘镇建设办)
六、其他重大事项
17.贯彻上级政府机关重要决议、重大决定和重点工作部署的意见(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18.需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或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19.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镇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定塘镇党政办)
施工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列入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变更的,参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21年开始,宁波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市县乡三级100%全覆盖,明确各决策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在实践中,由于“重大”一词较为抽象,难以作精确定义,各部门在理解层面上存在差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界定也具有主观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自主性。随着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的发布,有必要对照该标准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财政政策、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我镇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13日至3月23日在网上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