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24-163256
负责人解读
2024-03-1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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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象山被正式列为试点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试点县市区抓紧组织拟入市地块进行入市。根据《象山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方案》规定,急需制定出台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16号)、《象山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方案》(象政办发〔2023〕47号)等规定。 三、入市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除外)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框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区域有利于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和谐共处,有利于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康发展。 四、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 诠释了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特点。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周峰 联系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科长 孙汉耀 联系电话:0574-89522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