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4-160909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内贸易(含供销)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4〕12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象山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象山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级“大商贸”政策整合,促进我县消费稳步增长,推动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我县经济发展新格局,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商贸流通业发展

(一)坚持扶强促优,做大商贸实体规模

1.打造县域核心商业。鼓励国内外商贸知名企业投资开发中心城区、石浦镇等规划核心商圈,对现代新型商贸、城市综合体等产业引领带动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的重大商贸项目、助企纾困项目、新引进品牌商业管理公司等给予相关扶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培育特色商业街区。支持老商业集聚街区改造提升,鼓励建立自治管理组织,给予相关扶持。推进特色街(区)、智慧商圈等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单位最高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支持企业做优上规。当年达到限额以上并纳入我县月度商贸统计的单位,给予最高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当年达到限额以上并纳入我县年度商贸统计的单位,给予最高一次性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工贸分离,对从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且纳入商贸统计,当年度新增销售额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4.鼓励企业稳定增长。在我县纳入商贸统计、当年度实现正增长(或净增长)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1亿元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我县纳入商贸统计、当年度实现正增长(或净增长)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1000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我县纳入商贸统计、当年度实现正增长(或净增长)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25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创新激发方式,提升市场消费活力

5.打造便民生活商圈。鼓励社区业态完善,提升服务水平,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邻里中心”的,给予创建单位最高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引进“六个一”业态(一店一早、一菜一修、一老一少)的运营单位,经县商务局认定,给予每个最高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6.鼓励开展行业促销。鼓励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组织开展本行业节庆促消费活动,经向县商务局申报,评选为年度县商贸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开展象山购物节等政府性消费促进活动,且经县商务局评定为年度优秀促销企业称号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7.支持发展夜间经济。推进夜间经济街区建设,对被认定为年度市级、县级夜间消费集聚区或特色打卡点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年度市级、县级夜市品牌活动项目的,分别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围绕特色产业,促进餐饮行业提质

8.推进名店、名厨、名菜工程。对新获得国家白金钻、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称号的餐饮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12万元、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厨师参加市级以上餐饮技能比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鼓励餐饮单位开发创新菜品,获得象山年度创新菜、招牌菜、特色菜等称号的,给予实施主体每个菜品最高不超过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9.推广象山餐饮品牌。推动餐饮企业推广应用 “象山十六碗”等餐饮品牌,对被评定为“象山海鲜”美食体验店、海鲜面馆示范店、特色饭店的,给予创建主体每家最高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县商务局指定的,作为象山海鲜餐饮推介窗口平台的单位,重点宣传、推介、展示象山名菜、名点等象山元素,在扩大象山海鲜餐饮品牌影响工作颇有成效的,经认定,给予每家单位最高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0.推进餐饮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开发建成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特色餐饮街区(广场),且餐饮单位招商率达2/3以上,实施统一物业、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的整体经营模式的,经县商务局认定,给予街区管理单位最高一次性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贸品质提档

11.发展连锁品牌业态。在象山注册并纳入商贸统计的商贸企业,对当年新开设直营连锁店的,给予每家直营连锁店最高一次性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补助3家。对当年新引入国内外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的,经县商务局认定,对单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商业主体按每家最高3万元补助。其中对注册在象山的法人企业并纳入月度商贸统计的,给予商业主体最高补助8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2.促进首店经济发展。对首次在我县设立门店并在当年实际投入运营的知名品牌浙江首店、宁波首店、象山首店,经县商务局根据“赢商网”等相关榜单依据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3.扶持地方品牌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老字号单位在县内当年度新开一家连锁门店的,按每家门店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加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4.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对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直接服务联盟企业不少于20家的供应链物流平台项目,按其投入额(投入包括相关设备购置、软件及服务研发、信息系统建设等)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500立方米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符合环保要求的超低温冷(藏)库设施,并用于禁渔期水产品或农产品存储的,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5.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30人以上,且已正常运营一年,纳入家政信用体系建设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6.推进再生物资回收体系建设。大力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的再生物资回收体系,对实施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对通过市、县垃圾分类“双百示范”创建验收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7.推进文明诚信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类诚信经营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年度成功创建县“商贸文明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8.推进商贸安全生产建设。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首次创建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安全生产标准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市级、县级“平安企业”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六)农贸市场提质升级与放心消费

19.支持农贸市场(集贸点)提质升级。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集贸点)提质升级、长效管理及市场数字化建设。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并实施完成的市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与资金补助,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投资额60%,农贸市场最高80万元/家,集贸点最高50万元/家。对年度长效管理优秀市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对农贸市场数字化建设项目予以补助。(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二、电商经济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空间载体建设

20.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开发运营电子商务园区,积极参与各级示范创建,对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荣誉的,给予项目运营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综合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21.支持跨境电商空间载体示范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首次评选为省、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对通过首次评选后每年通过复评的园区,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22.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建设。鼓励园区、楼宇、市场等与电商平台、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视频制作、选品展示、场景直播等直播基地(中心),在其正式投入运行且第一次入选省级、市级基地(中心),给予项目运营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综合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二)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做大做强

23.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纳入商贸统计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线上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24.推动优势产业与电商融合发展。对传统企业、电商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工业、农副、文旅等特色产品,年网络销售额增长超过12%的,对年网络销售额增长部分分别给予1%(工业品)、2%(农副、文旅)奖励,上年度实绩为零的,按减半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列入经信部门消费品工业“浙里智造供全球”活动年度实施目录的企业,自行开展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自有品牌建设,且品牌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年销售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25.支持企业通过线上平台拓展业务。对通过国际、国内B2B、B2C等网站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网站服务费60%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平台最多奖励1次,一家平台奖励上限4万元。对企业自建线上独立站等营销平台且有经营实绩的,给予不超过其平台开发、运维和数字化营销费用20%的奖励,奖励上限20万元。(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26.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相关展会。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指定的电商展会,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摊位费500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三)支持直播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27.做大做强直播电商品牌。鼓励企业利用直播方式开展销售模式创新,将本县名特优农(水)产品、工业品、文旅产品打造成直播电商品牌,对品牌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在其它条款奖励基础上再按照直播销售额增长部分1%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28.培育壮大直播电商服务企业。鼓励MCN或服务机构孵化、签约主播,并与我县优势品牌及资源合作,帮助本地企业开展直播带货、内容运营等服务,服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29.加强本土网红培育。鼓励企业依托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直播平台,创作优质视频内容,宣传推广营销我县美景美食、特色产品,对粉丝量首次达到10万、50万、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30.鼓励企业开展农村电商营销活动。对企业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2%、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31.推进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鼓励企业创新打造直播电商“共富工坊”象山样板,对纳入市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培育名单的,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入选省、市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优秀案例、示范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32.鼓励开展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对年度成功创建省、市、县“电商专业村”“农产品电商示范村”等农村电商相关示范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五)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生态

33.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根据省商务厅考核结果给予运营主体奖励,考核评定良好、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34.鼓励建设完善电商供应链平台。鼓励协会、企业等整合县内产业供应链及公共仓资源,降低采购、快递等成本,对年快递单量30万单以上、统一快递发货的企业,经县商务局认定,对快递单按0.5元/单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35.鼓励建设特色产业电商基地。依托象山优势产业,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与抖音、快手、知名MCN机构等渠道合作推进针织、生鲜等产业电商基地,对获得平台官方认可的产业电商基地运营机构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六)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36.鼓励申报创建电商示范项目。对入选除本意见已明确以外的国家、省、市级电商试点、示范、荣誉等相关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37.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大赛。对参加获得国家、省、市电商大赛三等奖以上名次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38.鼓励开展电商示范企业评选。每年组织县十佳电商企业、县十佳直播企业(达人)等示范评选,给予表彰鼓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三、航运与交通运输业发展

39.鼓励优化运力结构。凡列入扶持范围的海运企业新建或县外购置的船舶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并在我县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或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每载重吨50元的奖励。对于县外以光租方式新增以上标准的船舶,根据企业保持船舶营运时间,按市级标准最高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

40.鼓励海运企业落户。对在我县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或从县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海运企业,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不含),一次性奖励25万元。海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

41.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我县海运企业总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3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

42.加快推进海洋运输业转型提升。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海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于首次获评国家3A、4A和5A级的航运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省级相关权威资质的港航服务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新开辟国际航线且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

43.实施船舶贷款贴息。我县海洋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县外购入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且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自有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新建或者购置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该期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

4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针对性信贷政策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海运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积极尝试融资租赁、境外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5.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继续设立运行海运企业应急转贷资金2000万元。增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册资金(专项用于海运企业担保)至500万元,解决海运企业流动资金担保难题。鼓励海运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争取转贷资金、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金融资源向海洋运输业倾斜,加速海洋运输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港航管理中心、县工投集团)

46.鼓励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对落户我县的道路货运企业,首次上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车辆总数在50辆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补助。当年内新增车辆数达到5辆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1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内新增清洁能源车辆的规上企业,按照1.5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道路货运企业净增车辆必须作为营运车辆使用。(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47.培育高成长企业。对上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的,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分档补助。对营业收入增幅在3%(含)至10%(含)的,按增幅部分的3%给予补助;对营业收入增幅在10%(不含)以上的,按增幅部分的4%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48.促进公路运输业降本增效。鼓励全县拥有20辆及以上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企业优先选择高速通行。以每家企业上一年度在象山县域内(包括象山港大桥)的高速通行费作为基数(具体以县交通运输局认定为准),本年度在象山县域内增加的高速通行费部分给予50%的资金补助。在申请补助的上一年度至条款有效期限期间企业的车辆保有量应保持在20辆及以上。(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四、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

49.加强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扶持。对首次认定的领军企业,有效期内每家分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当年度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综合评分位列行业前三或不低于本行业新增领军企业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若本行业领军企业少于或等于3家时,则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综合评分不低于本行业新增领军企业,方可获得对应年度奖励。对应年度综合评分不符合要求的无奖励。(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50.鼓励服务业领军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奖励10万元。对核定上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及以上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必须连续两年增长),按照核定上报的有效研发经费实际增加额给予1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领军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业务获市级补助的,再给予实际认定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

51.加强服务业领军企业金融支持。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信贷支持,可申请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其最长三年的贴息补助。鼓励县内银行机构对领军企业采用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灵活方式予以支持。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服务业领军企业提供更多融资增信服务。(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2.保障服务业领军企业高管子女就学。保障领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及计税年薪35万元以上人才的子女在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就学。按照象山县中心城区入园入学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园入学便利。(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

53.提供服务业领军企业景区游览服务。服务业领军企业每年可安排3次(每次不超过10人),免费游览县内各国有景区。(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文广旅体局)

五、附则

1.制定出台或适时修订完善“大商贸”产业细分领域专项政策及实施细则。围绕阶段性目标任务和企业诉求,适时出台功能性助企纾困政策。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2.对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市级。

3.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