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24-161469

组配分类

涉农补贴

成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置顶信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申报指南】关于印发2024年象山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所:

为切实做好2024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2024年宁波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4年象山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2024年象山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2024年度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任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全面深化“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2024年度各镇(乡)街道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小反刍兽疫的计划免疫任务量按2023年底畜禽饲养量测算(详见附件),评估2024年度免疫任务完成情况时,将按照各镇(乡)街道本年度畜禽实际饲养量以及各镇(乡)街道按季上报的自购疫苗养殖场的畜禽存栏和出栏量等作测算调整。

二、具体规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免疫对象及疫苗种类。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免疫程序如下:

(1)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只进行一次免疫。蛋禽、种禽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或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免疫对象及疫苗种类。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其中,防疫条件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可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并报县畜牧兽医总站。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猪瘟免疫方案

1.免疫对象及疫苗种类。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猪瘟活疫苗。

(四)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免疫对象及疫苗种类。

对所有羊群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所有适龄应免羊群应普免一次,对新生羔羊、新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2.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进行一次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狂犬病

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超过免疫期(1年)的犬只应及时进行免疫。

(六)其他动物疫病

各地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抓好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羊痘、牛结节性皮肤病、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对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落实到位。各地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督促指导养殖主体落实强制免疫法定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掌握强制免疫工作进度,指挥部办公室按季度对本辖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开展评估通报,发现免疫进度慢或空白的,将督促整改。

(二)深化“先打后补”,做好疫病防控。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22〕103号)要求,创新体制机制,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化“先打后补”改革。要加强“先打后补”实施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监督指导,指导其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准确购苗合理用苗、规范录入免疫信息等。

(三)规范疫苗采购,确保免疫质量。强制免疫疫苗需要集中采购的,可参照省政府招标结果(2021-2022年)和浙防指发〔2024〕1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或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规模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自行采购,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相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www.ivdc.org.cn)或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中查询。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做好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采购的疫苗、使用、贮运、免疫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管理漏洞。

(四)强化抗体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协同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广度,强化对自免和自购疫苗养殖场的抽样抽检,对未达标的场进行通报并进行补针。对强制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域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强制免疫信息,及时上报强制免疫情况。免疫月报表在每月4日前、免疫周报表在每周三前上报县畜牧兽医总站。

(五)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技术培训。各成员单位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压紧压实防疫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养殖场户技术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

联系人:陈巧静,电话:0574-65658078。

附件1:2024年度各镇(乡)、街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docx

附件2:2024年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指导价格.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