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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分局强化指导服务,积极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3-04 09:58 浏览次数: 字号:[ ]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也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列入披露主体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披露质量和披露完成率,象山分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主动服务对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专业性、技术性强,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安排专人负责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调度,主动对接纳入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动态和遇到的问题困难,对未完全掌握了解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进行帮扶指导,对相关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下一步,象山分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内环境信息披露企业的帮扶力度,指导推动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披露责任,确保企业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