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24-1610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农发〔2024〕3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县级部门:

根据财政部《宁波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农〔2023〕1294号)有关精神,推进更可感可及可持续的共同富裕,现将修订后的《象山县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象山县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宁波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农〔2023〕12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样板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上级和本级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目的是为了持续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深入打造共同富裕样板县乡村联动发展创新示范区,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1.县财政局:负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下达资金,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及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镇(乡)、街道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管理实施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以及项目库建设、档案管理、资金分配、公开公示、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及监督检查等;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区域绩效目标,设定单个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项目批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3.镇(乡)、街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现状,根据本办法要求排摸上报村级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联合村(社)开展项目初验收,合格后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县级验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对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意见;按照《象山县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县委办〔2022〕57号)等村级小微权力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在注重提高获得感的同时,要注重村集体的可持续发展,注重村级经济的消债和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财政部确定的示范试点任务以及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共富乡村集约创新示范建设试点项目。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奖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乡)街道初审、县级审核、市级竞争性分配资金和任务、县级审批项目、市级备案的管理机制。项目涉及建设用地的,应有相关部门的土地审批手续;涉及筹资筹劳的,应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分配实施竞争制,根据各镇(乡)街道上一年度项目进度等市、县两级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资金。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标准

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按核定投资额的8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核定投资额主要包括:项目勘测设计费、造价咨询费、招投标费、监理费、建安投资及其他与项目投入直接相关的零星费用等。征地补偿款等政策性费用不列入投资额。奖补额保留至万元。

第十条  资金拨付

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奖补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项目开工后(开工报告),按不超过计划最高奖补额的60%拨付启动资金;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各镇(乡)、街道要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原则上不予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期限,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涉及到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期限延长的,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详见附件2)。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批复后3个月内正常施工,逾期未实施的项目予以取消,批复后1年内未完成项目建设的,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补助,取消的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范围:

1.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2.新建(改扩建)建筑物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3.政策处理未落实的项目;

4.项目申报时所在行政村有在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

5.村民议事程序不规范的项目;

6.负债搞建设的项目;

7.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8.“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9.其他与村民生产、生活关联度不高的项目。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村应在完成县级验收后,根据绩效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对本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工作,年度终了后对本县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批复后3个月内未开工或1年内未完工的,除责令整改外相应扣减该镇(乡)街道下年度奖补资金;无故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镇(乡)街道原则上不予安排下一年度项目;相应调增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开展较好镇(乡)街道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镇(乡)街道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库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年度项目优先在项目库中选取。在项目选择上优先考虑近年来未申报立项以及项目安排总体较少的行政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届时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象山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docx

2.象山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计划调整(延期)报批表.docx

3.象山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