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象山县司法局研究起草了《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9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634994728@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3号楼1105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潘成波,联系电话:0574-89387636。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3月8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一)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具体按表1、表2、表3执行。

 

表1  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

 

事项类别

决策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区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表2  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

 

事项类别

决策事项

 

 

公共服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学技术、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内涉众型政策(措施)

养老、优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内政策(措施)

劳动保护、就业促进等劳动就业领域内政策(措施)

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安排等住房保障领域内政策(措施)

行政监管

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政策(措施)

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公共交通保障等交通运输领域内政策(措施)

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农民发展等农业领域内涉及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政策(措施)

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保护等文化市场领域内政策(措施)

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管领域内政 策(措施)

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领域内政策(措施)

社会管理

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社区)调整、行政中心迁移等事项的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城乡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等事项的政策(措施)

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与补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事项的政策(措施)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政策(措施)

资源保护和利用

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事项的政策(措施)

产业促进

前沿新材料、未来智能、未来能源、空天科技、未来海洋等未来产业方面的政策(措施)

 

 

其他

数据、财政、土地、金融、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的要素类政策(措施)

水、气、油、暖以及公共交通、前期物业服务等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调整方面的政策(措施)

国有(国有控股)单位改制、重组、身份转换、用工安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政策(措施)

企业数量或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改革方案或规范整治行动等方面政策(措施)

表3  工程建设项目类行政决策事项

 

事项类别

决策事项

水利

大型引配水工程、中型以上水库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泵站、河道整治等水利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

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道路建设工程

信号或通信发射设施等项目,以及其他具有显著环境邻避效应的建设工程

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污水、污泥、死亡动物等处理项目

政策处理难度较大,或相邻关系较复杂的地块开发类项目

 

社会事业

学校、医院、养老设施、文体场馆、景区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

传染病医院、疾病防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殡葬设施、公墓以及其他具有显著环境邻避效应的建设项目

能源

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抽水蓄能、生物质能等发电工程

供电、供油、供气管网及站点建设项目

化工

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肥料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环境、安全等影响,具有显著邻 避效应的化工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

对周边环境存在较大影响的机场、铁路公共码头等建设工程

二级以上公路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较大影响的公路建设工程

 

其他

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并且纳入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建立的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建设项目

县政府参照《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施工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2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变更的,参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21年开始,宁波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市县乡三级100%全覆盖,明确各决策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在实践中,由于“重大”一词较为抽象,难以作精确定义,各部门在理解层面上存在差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界定也具有主观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自主性。随着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的发布,有必要对照该标准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财政政策、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8日至3月1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