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76017/2024-16204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机构

县公积金中心

来 源

县公积金中心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甬房公委〔2024〕3号

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

二、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 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 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为最后 一期付款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以已支付的购房款为限。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不能再以购买此套住房部分产权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调整为按 月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住房贷款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之前的还款本息额。

六、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 余额少于1万元(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一)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 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十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