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4-161783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土地

成文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4〕13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象山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工业项目有效产出和土地利用效益为目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新《象山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新《“标准地”协议》)“双合同”为载体,对工业用地从出让到收回实行全程评估与监管,实现工业用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供应工业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存量工业用地(包括已签订原《“标准地”协议》的)在进行市场转让、分割转让、企业控股人变更、司法拍卖、改建扩建时也应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和能耗监管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项目达产复核、亩均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科技局负责R&D经费投入强度监管等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工业用地出让、开竣工监管、闲置土地处置、二级市场转让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工业厂房建设监管、消防验收,厂房安全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区域环评、相关环境标准执行情况审查等工作;县招商发展中心负责具体项目准入、招商履约监管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企业纳税审核工作;属地镇乡(街道)、园区做好拟出让地块的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协议》签订、监管等工作;县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强化政府与法院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顺利实施。

三、新供应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坚持规划引领。以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为契机,优化全县工业用地布局,加强用途管制。推进工业企业“腾笼换鸟”,促进低、小、散企业有序退出。加快形成功能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资源集约高效的产业平台发展格局。

(二)严把准入门槛。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优先保障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强链补链延链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扶持产业项目用地。根据《宁波市产业用地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产业指南》)及《象山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适时更新调整我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土地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标准地”出让。新供应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标准地”出让模式,产业类别、相关控制指标纳入新《“标准地”协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同步公示。土地受让人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签订新《“标准地”协议》,实行《出让合同》和新《“标准地”协议》“双合同”管理机制。在项目开发建设和达产复核期内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不动产权证备注《出让合同》约定的宗地开发建设期限、达产复核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为已超过地块开发建设期限还未竣工的工业用地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延期审批。

四、存量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市场转让。工业用地进行市场转让的,属地镇乡(街道)、园区须负责审核原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履约情况、新项目产业准入条件等并出具意见。符合约定条件的,属地镇乡(街道)、园区须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新《“标准地”协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凭土地受让人递交的新《“标准地”协议》等相关资料按剩余年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确保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同时应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依法批准后方可分割转让。分割后土地均须签订新《标准地协议》。

(三)企业控股人变更。工业用地涉及企业控股人变更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告知属地镇乡(街道)、园区,属地镇乡(街道)、园区应通知控股人变更后的企业签订新《“标准地”协议》。

(四)司法拍卖。加强司法拍卖的府院联动机制。工业用地司法拍卖前,象山县法院应分别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属地镇乡(街道)或园区意见,并根据回复意见,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地块主导产业类型、“标准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竞得人在拍卖成交后须与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签订新《“标准地”协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凭土地受让人递交的新《“标准地”协议》等相关资料按剩余年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被县外法院拍卖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五)改建扩建。企业申请增加容积率、改扩建需要地块合并统一使用年限,应与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签订新《“标准地”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已改变用地性质但5年内暂不实施改造的项目,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的,在满足消防、环保等规范及处理好周边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实施技改及改扩建,原则上改扩建技术指标控制在:容积率不大于1.5(含),建筑密度不大于55%,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鼓励存量工业用地通过详细规划引导工业、仓储、物流、商业、办公、研发、设计、科创等功能混合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六)保留改造。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亩均效益评价B类及以上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点民生保障企业,或因产业类型、设备工艺等原因难以腾挪的企业,或因危房解危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企业,允许其原地保留,但应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与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签订新《“标准地”协议》。

(七)维持现状。存量工业用地保持现状继续生产的,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县经信局应加强亩均绩效考核监管,并加大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签订新《“标准地”协议》。

五、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考核监管措施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考核分为首次考核和后续考核两个阶段,相关控制指标数据与亩均办统计方法、标准一致。

(一)首次考核分竣工验收及达产复核两个阶段。竣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达产复核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可根据企业不同违约行为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1.限期整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达产复核不达标的,由属地镇乡(街道)、园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

2.收取违约金。未按约定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向企业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20‰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约。未达到新《“标准地”协议》约定指标要求的,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由属地镇乡(街道)、园区向企业收取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企业继续履约。多项未达标的,就高收取其中一项。

3.按约收回。企业不符合新《“标准地”协议》约定条件且产能、税收不足新《“标准地”协议》约定50%的、或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亩均绩效评价三年内有二次为D类,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回,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按收回时的市场价格收回。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闲置处置。构成土地闲置的,严格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属地镇乡(街道)、园区应当负责及时消除障碍。闲置土地不得办理分割、抵押和转让手续。

(二)后续考核是在首次考核通过后每三年作为一个考核周期,以考核亩均税收为主,数据采用三年平均数。考核时若发现企业有违约行为,可根据不同违约行为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1.收取违约金。亩均税收未达到新《“标准地”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由属地镇乡(街道)、园区向企业收取同比例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企业继续履约。

2.按约收回。企业不符合新《“标准地”协议》约定条件且产能、税收不足新《“标准地”协议》约定50%的、或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亩均绩效评价三年内有二次为D类,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回,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按收回时的市场价格收回。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考核监管流程图.doc

          2.司法转让流程图.doc

          3.象山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doc

          4.象山县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履约审核意见表.doc

          5.开工建设提示单.doc

          6.竣工验收提示单.doc

          7.控股人变更告知函.doc

          8.司法拍卖告知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