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29/2024-16199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4-18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象山县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3-2024-0002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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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象山县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象山县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甬人社发〔2023〕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我县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工资低于我县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nb.zjzwfw.gov.cn)、“浙里办”APP在线申请(以下统称“在线申请”),或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学历证明(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在同一企业就业:

1.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间流动就业的;

2.在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的,另需提供子公司的股权证明;

3.所在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另需提供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灵活就业登记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按季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学历证明(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县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确定。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按季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

3.学历证明(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四、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办理失业登记。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向失业登记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学历证明;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相关印证材料。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县就业见习基地,接收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就业见习,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年度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80%。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每人按不超过50元标准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23年12月31日前留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招用本基地见习人员,依法补缴见习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对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6个月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学历证明(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需提供);

4.就业见习协议;

5.基本生活补助支付凭证;

6.商业保险缴费凭证(办理见习人员商业保险的需提供)。

六、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低保家庭;

2.孤儿;

3.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来自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残疾人)。

在毕业学年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届毕业生一同申请,若审核仍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在线申请。经审核公示后,补贴资金将于10月31日前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或家庭成员印证材料(代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低保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个人征信报告(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印证材料(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印证材料(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儿童福利证或印证材料(孤儿需提供),残疾人证或印证材料等(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

七、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2023年6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县企业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少于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本补助不溯及被招用人员在毕业前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不含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被招用人员。

(二)补助标准和期限

补助标准为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助采取“免申即享”或自行申请的方式办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送是否接受本补助的确认信息,经确认后完成申请。未收到确认信息的补助对象可在线申请,或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学历证明(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

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县企业、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少于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不含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被招用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

3.劳动合同;

4.学历证明(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在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残疾人需提供)。

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象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残疾人需提供)。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象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招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完成首次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残疾人需提供)。

十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并签订1年以上租赁协议的,可申请本补贴。

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并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月份以在同一家市场主体办理就业登记月份与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纳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完成首次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实地走访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残疾人需提供);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

我县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现有职工总数的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已办理贷款还本付息,且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

贷款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标准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的贷款利率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自首次贷款起始时间起连续计算,每次最长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3次。

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贷款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贷款期中欠息的,逾期付息部分不予贴息。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贷款还本付息1年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贴息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

3.贷款还本付息凭据及结清证明;

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需提供);

5.学历证明(招用高校毕业生时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时需提供),残疾人证等(招用残疾人时需提供)。

十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认定对象

我县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指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户,不含一人户),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处于无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且组成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无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无劳动能力情形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

(二)认定程序和材料

认定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结果将于审核公示后反馈。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三)注销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近1个月累计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拒绝公益性岗位安置、有证据证明获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收入或存在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注销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注销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十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男性50周岁以上(含)、女性4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4.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

5.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情形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

(二)认定程序和材料

认定对象可在线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结果将于审核公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反馈。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低保边缘家庭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等(残疾人需提供)。

(三)注销

1.就业困难人员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实现就业创业、注销失业登记、户籍迁出本市、最近1个月累计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或存在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其他情形,应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后,认定对象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需重新办理认定。

十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县用人单位,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接收由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本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贴期限自核定的补贴时间起,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补贴期限可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证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按季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同一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同一人员的需提供)。

十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自核定的补贴时间起,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按季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十八、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县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在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直接申请本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确定。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证照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按季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

3.劳动合同(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同一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同一人员的需提供)。

十九、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县独立核算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8人及以上家政服务员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或招用20人及以上家政服务员从事其他家政服务,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50%确定。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在线申请,或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劳动合同(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二十、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县企业一线在岗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所从事职业(工种)属于当期我县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3年及以上,或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证书1年及以上。

不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二级(技师)一次性补贴1万元,一级(高级技师)一次性补贴2万元。每人累计只享受1次。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通过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https://zypx.nbhrss.gov.cn/)在线申请,申请前企业应在内部公示补贴对象名单不少于5日。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由企业计发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单位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汇总表》;

2.企业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文稿(原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

5.劳动合同。

二十一、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一)享受对象

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镇乡(街道)。   

(二)享受条件

镇乡(街道)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镇乡(街道)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县最低工资标准200%。补贴期限暂定为5年,若期间有其他上级文件出台相应政策则从其规定。

(四)名额限定

镇乡(街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五)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补贴1年受理1 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补贴资金2月份发放,享受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

(六)所需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花名册》。

二十二、名词解释

(一)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二)学历证明: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来自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属于孤儿、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

(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五)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六)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后至次年起2个自然年内。

(八)公益性岗位:指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备案的,仅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二十三、其他

(一)本办法所列补贴、补助和贴息所涉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应为同一主体,补贴时间以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就业登记时间、社会保险费缴纳月份相一致的时间段确定。

(二)本办法施行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未期满的,2024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原创业场租补贴、原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再就业援助补贴、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未期满的,按原规定发放至期满。

(三)本办法所称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照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形式。

(四)申请材料所涉及的申请表(认定表)由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下载提供。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无法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或共享获取后与事实情况不一致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提供。

(五)低保家庭人员身份通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身份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身份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等确定;残疾人身份通过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确定;孤儿身份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烈士子女身份通过烈士遗属优待证确定;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材料、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证明材料以民政部门开具为准。

(六)本办法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核发其中1项。用人单位已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分档减缴政策的,不重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

(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按规定实施的失业保险待遇类项目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按规定实施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项目,超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保障;其他促进就业项目由当地财政结合实际统筹保障。

(八)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人员名义申请时,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需同时符合在象注册、企业划型等条件,并提供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合同等,申请材料应加盖实际用工单位印章。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十)我县原农村公益性岗位仍按照象人社〔2013〕102号文件规定落实,从业人员不再继续新增。

(十一)补贴、补助和贴息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的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已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本办法所列补贴、补助和贴息。

(十二)本细则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此后国家、省市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