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641/2024-161882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4-04-19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公司厂区35.2兆瓦光伏项目

浙象环许〔2024〕17号

4.16

浙象环许[2024]17号关于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公司厂区35.2兆瓦光伏项目.pdf

2象山县大目湾再生水厂建设工程(一期)浙象环许〔2024〕18号4.16

浙象环许[2024]18号关于象山县大目湾再生水厂建设工程(一期).pdf

联系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公告期为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9日(7日)。

联系电话:0574-65733520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窗口(象山县丹西街道300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