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641/2024-161937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4-04-2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4月22日)(石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波尊新汽车管路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米汽车管路生产项目

象山县石浦镇万洋(象山石浦)众创城3幢2-5层

宁波尊新汽车管路有限公司

宁波尊新汽车管路有限公司计划位于象山县石浦镇万洋(象山石浦)众创城3幢2-5层,投资1500万实施年产5000万米汽车管路生产项目。

2024年1月18日,经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宁波尊新汽车管路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米汽车管路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挤出成型废气、加热废气、定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TA001)处理后通过(DA001)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氨、硫化氢、氯苯类、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SO2、NOx执行《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制;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企业厂房通风口处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3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规定的限值。

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冷却风干直接冷却水和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限值要求;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限值要求)后纳入污水管网,经象保(石浦)再生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噪声防治措施:

生产期间车间大门、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以起到阻隔降噪的效果;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处置方法: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作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65987210

通讯地址:象山县石浦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凤栖路138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