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答复

董腾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关于加强招标代理管理、建设招投标健康秩序的建议》(第52号)已收悉。我办高度重视此提案,第一时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商讨,现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意义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利用标准化的招标过程,扩大中小企业的商业机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方案设计的水平,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性调整、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以及2019年财库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重点清理和纠正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第七条“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必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目前,部分代理机构的确存在业务能力不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等问题。针对代理机构的乱象,我办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积极开展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建立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强代理机构的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我县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县财政局已出台《象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象财函〔2020〕174号),对代理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并公布,建立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二、健全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制度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宁波市财政局已出台《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甬财采〔2022〕978号),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了A、B、C、D四级管理,便于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在拟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代理机构的信用、专业能力和监督评价结果,按单位内控要求加强内部论证,合理确定代理机构。为提高中介服务成效,建立“三色令”管理,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对采购代理的服务质量、诚信履约等进行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三色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象政发〔2023〕24号)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不断加强对采购代理执业行为的监管,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争先创优。

三、开展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

招标代理执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代理机构主观上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是现实问题,也是需要提升和改变的问题。县财政局联合我办每年开展不同形式的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和法律意识。

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联系人:徐敏霞 联系电话:1373212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