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5号),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4月7日至4月16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srlsbj@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楼1号楼612),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顾贝妮;联系电话:0574-89387513;

来信请寄: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612,邮编:315700。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5号),现就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仅为部分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

对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代缴;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代缴。现行代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保留。

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及代缴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2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和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缴费标准在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0元;缴费标准在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缴费标准在7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探索实施多渠道筹资试点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探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缴费试点,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县贯彻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先行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多积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现将县人力社保局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5号)印发后,为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调整工作,需要制定我县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制订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5号)。

三、拟规定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缴费档次。一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部分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二是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代缴;对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代缴。现行代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保留。三是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关于缴费补贴。一是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及代缴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各区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2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和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缴费标准在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0元;缴费标准在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缴费标准在7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三)关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关于探索实施多渠道筹资试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探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缴费试点,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4月7日至4月16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示。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1

陈某某

能否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不予采纳

理由:该补贴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5号)制定,补贴要求不再放宽。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