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24-163005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政务公开
2024-05-28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改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水发〔2024〕3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减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农业用水成本测算,现就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为象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农业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用水。 二、农业用水收费标准: (一)单季稻:0.05元/立方米(提水渠道灌溉)、0.06元/立方米(低压管道灌溉)、0.04元/立方米(自流灌溉)。 (二)经济作物:0.10元/立方米(喷滴灌)、0.09元/立方米(自流灌溉)。 三、改革区域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不收取水费,对超定额用水量行为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计量水价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10%以内(含10%),按执行水价的1.0倍执行;超定额10-30%(含30%),按执行水价的1.2倍执行;超定额30%以上按执行水价的1.5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省、市有新规定或定价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调整农业用水收费标准。 象山县水利局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