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岸线码头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加强码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维护码头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码头建设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象山县岸线码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8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16489770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58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13456114167。

附件1:象山县岸线和码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象山县岸线码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8日

                                                                                              《 象山县岸线码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码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维护码头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码头建设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岸线规划、利用、管理监督和码头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和《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岸线管理职责

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岸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召开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决定岸线使用及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港航部门实施对码头岸线的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需占用码头岸线的,应事先征求港航部门的意见。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码头岸线的具体管理,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岸线管理工作。(《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涉及自然岸线的,自然岸线使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第十四条)

第四条 码头管理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开展管理码头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各阶段的相关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舾装码头的生产运营监督管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港航部门负责交通码头、旅游休闲码头(12客位以上)、游艇码头、其他码头(有交通功能的经县政府协调的其他码头)的行业管理,负责舾装码头的岸线审批及建设管理。(《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渔业部门负责渔业码头的行业管理,牵头开展海洋联合执法工作。(《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

文旅部门负责景区配套的旅游休闲码头,包括旅游船艇靠泊的码头(12客位以下)和运动船艇靠泊的码头的行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七十六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五条,《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发改部门联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码头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六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码头用地用海权属审批、合法用地用海监管等工作。(《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负责码头的消防审批和验收工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码头、旅游休闲码头(12客位以上)、游艇码头、其他码头(有交通功能的经县政府协调的其他码头)、舾装码头建设期间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五条》)(象山县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职责分工)

卫健部门负责码头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阶段的职业病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码头、岸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岸线、码头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应急管理局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码头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核发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码头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环保设施建设验收、运营期间的环保监督管理等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

海事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和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规划原则 全县岸线和码头布点规划应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求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防洪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象山港港区和石浦港港区两个作业区内的港口码头应依法纳入《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及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码头由县政府负责编制全县岸线码头布点规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七条 规划编制及修改 港航部门配合省、市部门做好作业区内岸线规划工作,牵头组织作业区外全县岸线和码头布点规划的编制及修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码头的规划,需纳入全县岸线和码头布点规划统一编制及修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行业发展必要的支撑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

岸线和码头布点规划的修改,按照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参照《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三章  岸线使用

第八条 岸线开发利用要求 开发利用岸线,必须以建设项目为主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方式投资岸线开发和相关基础设施。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外招商洽谈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必须依据规划,科学决策,不符合岸线使用要求的项目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继承《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九条 岸线价值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港口设施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港航管理部门,将使用港口岸线的有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继承《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条 使用审批依据 涉及岸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港口布局规划、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及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象山县岸线和码头布点规划等各级港口规划;

(二)符合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海洋空间专项规划;

(三)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

(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参照《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岸线审批

建立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港航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收集、会议召集、协调、记录等日常性工作。(参照《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二条 自然岸线管控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按照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优化平面布局,减少对自然岸线的占用,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占用与修复平衡”政策。占用大陆岸线的应修复大陆岸线,占用海岛岸线的应修复海岛岸线,主导开展同址修复或异地修复,确保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量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参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第十四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510号))

第十三条 未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需使用岸线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岸线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交(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禁止船舶靠泊作业。对履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继承《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审批后开发建设的时间要求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二年内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岸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继承《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岸线使用效益评估 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码头岸线使用效益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发改部门反馈的评估结果整合优化管理码头,督促高耗低效码头整改、清退,促进港口岸线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会议要求)

第四章  码头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用地用海要求 单位或个人建设码头涉及使用土地和海域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和海域使用权。使用权人应按依法通过审批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开展码头及附属建、构筑物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和海域用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和海域使用权属手续。涉及码头功能转化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与海域使用权证书变更,变更内容应与岸线使用许可或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要求

码头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码头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码头建设项目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保检查验收。(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六、十八条)

第十八条 码头建设程序

码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立项(核准、备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其中政府和企业投资的码头建设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发改部门按照基本程序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权限开展码头的初步设计的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码头施工图设计相关资料的审查,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参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码头使用岸线的复核登记

码头项目开工建设时,由码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根据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核定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位置。(参照《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岸线具体坐标位置核定后,报岸线管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登记应当载明批准文号、港口岸线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继承《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 码头开工建设前,需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取得海事部门的施工许可。码头建设期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码头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码头、旅游休闲码头(12客位以上)、游艇码头、其他码头(有交通功能的经县政府协调的其他码头)、舾装码头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参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码头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码头的安全设施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参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第二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 码头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及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五章  码头经营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码头经营

交通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港航部门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申请主体合法合规经营活动的监管。已获取港口经营许可证但长期未进行交通船舶加卸油作业的危货码头,许可到期后不再核发港口经营许可。(参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以及港航部门意见)

渔业码头、旅游休闲码头、舾装码头从事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码头合法合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海洋联合执法部门负责涉海违法码头及构筑物的查处及执法工作。(参考《象山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维护要求 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积极做好基础设施维护,包括检查、监测评估,码头前沿水深测量,制定维修计划,负责维修工作实施。(参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靠泊安全要求

船舶靠泊作业时,码头和船舶的作业安全管理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39条)

第二十六条 防污染管理 码头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码头防治污染相关措施的落实。(参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交通码头、舾装码头和旅游休闲码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码头经营人,渔业码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码头所有人。

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依法监督管理码头安全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和四十二条)

公务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各权属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和81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

公务码头由各权属部门自行管理。

战备码头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

军事码头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附则)

第三十一条 概念解释

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参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码头:港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上下游客的水工建筑物。(参照《港口水工建筑物》定义)

码头分类:(根据象山县码头功能用途、种类、数量及管理现状,将全县码头分为交通码头、渔业码头、旅游休闲码头、舾装码头、公务及战备码头5类。)

交通码头指服务于普通货船、危险品船、客船、农渡船、工程船、运维船等船舶的码头,包括有交通功能的经县政府协调的其他码头。

渔业码头指服务于渔业生产、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码头。

旅游休闲码头指服务于旅游船艇和运动船艇靠泊的码头,属于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

舾装码头指服务于船舶新建、拆卸、修理、维护等使用的码头。

公务码头指服务于公务艇靠泊的码头。

战备码头指特殊时期用于部队机动和运输的码头。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7〕205号)同时废止。

现就起草的《象山县岸线码头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象山县岸线码头整治攻坚硬仗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是整治提升提供法规依据的需要。二是我县作业区外码头数量众多,目前管理主体、管理手段不明确,是岸线、码头有效实施监管的需要。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解决了码头岸线审批和使用的管理问题,但针对码头建设、运营及监管工作未给出明确规定,亟需厘清部门权责边界,明确码头管理主体以及相关部门在岸线码头审批、建设、运营及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7〕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该管理办法主要建立了岸线码头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了管理主体、责任主体、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应职责,提出了码头建设、运营及监管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制定情况

该办法于2024年5月9日,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委编办、县渔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经信局、象山海事处、县自规局、象山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港航中心岸线码头整治工作办公室对该草案开展了联合探讨,并按意见进行了修改。

《象山县岸线码头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于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8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