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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活动就叫行政复议。
(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可否对行政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