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不服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浏览次数:

象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象政复〔2023〕5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2022年10月30日17时37分,在丹峰路与步南路实施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当车辆行经人行横道,行人步入斑马线时,最靠近行人车道内的车辆必须礼让行人;当行人通过斑马线,所在车道车辆和下一车道的车辆必须让行;当行人到达中央绿化带或双黄线,下一车道的车辆必须让行,所以申请人行为不属于未礼让行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30日17时37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路与步南路路口处,因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57)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到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周交警中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处理,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五)违反让行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因此,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30日17时37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路与步南路路口处,即将进入人行横道的斑马线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未停车让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违法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五)违反让行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资料显示,申请人在到达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进入了人行横道,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其行为不属于未礼让行人,无相关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