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要求,县民政局经慎重研究,草拟了《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sxmzjbzgls@163.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县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415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蔡老师,联系电话:65739977。
附件1: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7日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科室、下属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县民政局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议,决定对3件县民政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废止的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统一编号 |
1 | 关于印发《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2016〕2号) | BXSD10-2016-0003 |
2 | 关于印发《象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象山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发〔2016〕77号) | BXSD10-2016-0002 |
3 |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民〔2019〕1号) | BXSD10-2019-0001 |
关于《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起草的《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根据 省、市、县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开展清理工作,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局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有些规范调整的事项已发生较大变更,适用目的已不存在,没有继续适用必要,对具有上述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必要修改或废止,进一步促进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法治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知公布了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关于印发<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2016〕2号)、《关于印发<象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象山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发〔2016〕77号)和《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民〔2019〕1号)共3件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五、制定情况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开展清理工作,征求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和分管领导意见,于6月24日起草《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对《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反馈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6月27日至7月5日在县民政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