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要求,县民政局经慎重研究,草拟了《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sxmzjbzgls@163.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县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415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蔡老师,联系电话:65739977。

附件1: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7日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科室、下属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县民政局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议,决定对3件县民政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废止的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统一编号

1

关于印发《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2016〕2号)

BXSD10-2016-0003

2

关于印发《象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象山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发〔2016〕77号)

BXSD10-2016-0002

3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民〔2019〕1号)

BXSD10-2019-0001

关于《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起草的《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根据 省、市、县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开展清理工作,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局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有些规范调整的事项已发生较大变更,适用目的已不存在,没有继续适用必要,对具有上述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必要修改或废止,进一步促进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法治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知公布了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关于印发<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2016〕2号)、《关于印发<象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象山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民发〔2016〕77号)和《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民〔2019〕1号)共3件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五、制定情况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开展清理工作,征求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和分管领导意见,于6月24日起草《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对《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反馈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6月27日至7月5日在县民政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