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象山丹西品味泥溪小吃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象市监处罚〔2024〕9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象山丹西品味泥溪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牛栏山”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6691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7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外包装标注有:牛栏山陈酿白酒,注册商标为牛栏山,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瓶,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批号为202303062 01-A-71。2023年8月27日,当事人自述从淘宝店铺“二锅头陈酿正品直销仓”订购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1箱,12瓶/箱,进价为80元/箱,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截至本局2023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计对外销售3瓶,自用1瓶,销售价为15元/瓶,剩余库存8瓶。上述白酒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系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以上共计货值180元,违法所得2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侵权的8瓶“牛栏山“白酒;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