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海洋运动的决策部署,我局拟定了《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7月15日至8月15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邮编315700),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徐捷,联系电话:0574-65718920。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12日
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休闲船艇管理,促进海上(水上)休闲旅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限定水域内,使用游艇和运动船艇等休闲船艇从事休闲活动、游览观光、体育运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运动船艇包括帆船帆板、桨板、赛艇、皮划艇、冲浪板、摩托艇、冲浪艇等船艇。
第三条 休闲船艇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科学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部门负责游艇的登记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休闲船艇通航和停泊安全有关区域划定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航行警告的发布。
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游艇码头建设审批、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游艇码头的监督管理和游艇检验工作。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运动船艇的管理;负责对运动船艇俱乐部的监督管理,从业者技术培训,赛事和训练期间管理;负责休闲船艇从事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赛事主办方赛前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县渔业局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休闲船艇活动水域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游艇码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休闲船艇从业企业的注册登记,对从业者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休闲船艇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辖区内海上(水上)救援体系,制定地区安全预警机制与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设专业救援队伍。协同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经营主体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船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划定休闲船艇营运区域,并在区域内设置休闲船艇码头;码头显著位置应当安装电子屏幕,实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六条 鼓励休闲船艇所有人、从业经营人加入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开展服务质量考核、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咨询等活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游艇所有人可根据需要加入游艇俱乐部,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取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八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俱乐部备案报告书;
(二)俱乐部简介;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游艇俱乐部公司章程;
(五)游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服务合同;
(六)游艇专用停泊码头或水域的相关批准或认可文件;
(七)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
(八)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游艇俱乐部从事海上(水上)休闲活动和游览观光服务等活动,应向县文广旅体局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游艇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游艇操作人员证书,委托管理的应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和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合同;
(三)《游艇俱乐部备案书》;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个人自愿加入游艇俱乐部成为会员,会员应服从游艇俱乐部管理,可使用游艇进行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
第十一条 运动船艇进行海上(水上)活动前,船艇所有人应向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取得船艇识别号,并在船体显著位置标明船艇识别号和核载人数。
第十二条 运动船艇所有人根据需要加入运动船艇俱乐部,运动船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取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运动船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向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船艇俱乐部备案报告书;
(二)俱乐部简介;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运动船艇俱乐部公司章程;
(五)运动船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服务合同;
(六)运动船艇停泊码头或水域的相关批准;
(七)与运动船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
(八)运动船艇运动船艇驾驶人员资质证书;
(九)运动船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等;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俱乐部使用运动船艇从事经营性海上(水上)休闲活动和游览观光,应向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运动船艇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操作人员证书,委托经营的应提供委托经营合同和运动船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合同;
(三)经验收合格的码头或经核定停靠点的靠泊协议;
(四)《运动船艇俱乐部备案书》;
(五)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六)组织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休闲船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关备案细则,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与旅游体育、公安、港航、交通运输、渔业、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共享备案信息。
休闲船艇经营管理主体提交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备案部门发现经营管理主体或其从事休闲活动和游览观光等活动的休闲船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备案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一)终止经营海上(水上)休闲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休闲船艇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经营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休闲船艇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主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船艇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限航、禁航等规定。
第十七条 休闲船艇航行时,其驾驶人等操作人员除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员;
(二)不得超过核定乘员;
(三)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航线,不得超航区航行;
(四)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五)出港前应完成乘员身份信息采集和安全教育;
(六)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休闲船艇经营管理主体应当遵守有关防治船艇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分类储存保管,留存相应的记录与单证,到岸后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转运和处置,不得向水域排放。
第十九条 休闲船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可立即向县渔业信息中心报告(报警电话:95110),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海事部门、县文广旅体局、县渔业局负责休闲船艇的监管与执法,休闲船艇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由海事、旅游体育、渔业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拟定的《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全面推进宁波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主体区高质量发展建设任务,全力打造宁波国际滨海运动中心主阵地,促进海洋运动产业规范、长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针对休闲船艇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审批难度大、程序复杂,行业规范性不强等问题(比如5米以下的运动船艇无人管理)。制定出台《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海洋运动管理各部门职责,通过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安全体系,进一步保障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涉海环境。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1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浙海渔法〔2007〕7号)《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人常〔2021〕65号)《宁波市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甬海办〔2012〕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从部门职责、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管理对象涵盖了游艇、运动船艇等休闲船艇类型。第一至六条,主要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概念解释、政府部门职责和自律管理等内容;第七至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游艇和运动船艇运营主体资格、运营报备、监督管理等内容;第十六至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航行安全要求、防污染要求、监管与执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办法》明确提出,船艇所有人可根据需要加入游艇、运动船艇俱乐部,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取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做好相应船舶登记、检验、营运许可、安全规范等手续,以及对应职能部门的备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安全管理方面,《办法》对休闲船艇安全生产责任、航行安全要求、防污染要求、水上交通事故、监督与执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反休闲船艇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人员或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起草情况
2022年8月开始起草《办法》,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同月,成立专班开始组稿,先后邀请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杭州亚组委竞赛部等单位专业人士开展座谈交流,形成初稿。2022年9月,向县资规、交通、渔业、体育、市监、港航、海事、民政、公安、应急等部门征求意见,收集汇总反馈意见5条。2024年3月再次向各相关县级部门征询书面意见,收到象山海事处、县公安局等单位意见建议,我局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