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象山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机制
3.1 矿山企业事故预防
3.2 政府矿山事故预防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4.3 应急处置
4.4 人员疏散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规范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与效率,确保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与本预案衔接的上一级预案为《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山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坍塌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等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以下(含Ⅲ级)矿山事故。
(2)超出镇乡(街道)、管委会、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
(3)县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各镇乡(街道)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应急、交通、医疗、供电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指挥部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成立象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局、国网象山供电公司、县人武部以及事发地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为县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县经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加工,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4.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5.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死伤者家属社会救助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7.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对矿山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超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秩序。
13.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参与事故抢险和遇险人员搜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15.国网象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16.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象部队,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17.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1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2.3.2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县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县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镇乡级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矿山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
(5)组织或参与矿山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以后,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在地镇乡(街道)负责人、矿山救援专家组组长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并批准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有关应急工作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1.秘书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记录救援相关信息、传达指挥部命令等工作。
2.现场救援组:由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和矿山应急救援队、专家及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伤员医疗救护,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秩序维护与环境监测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正常救援秩序和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员、物资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负责检查监测救援现场周边安全状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负责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乡(街道)、应急管理、粮食物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调拨、购买、运送、装卸等工作;组织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负责救援人员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
2.5 应急救援队伍
各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组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各自服务范围及应急救援需要,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各矿山应急救援队在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指令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矿山企业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具体预防措施如下:
1.预防坍塌的措施:
(1)按《规程》规定确定边坡角度、台阶高度;
(2)破碎岩层进行加固措施;
(3)人员、设备设置在安全距离内。
2.爆破安全措施:
(1)根据最小抵抗线确定炸药量,校核爆破安全距离;
(2)加强爆破信号、警戒管理;
(3)严格按措施处理盲炮,禁止打残眼;
(4)杜绝劣质爆破器材;
(5)爆破后待5分钟进入采面。
3.防高空坠落的措施:
(1)危岩边缘设立警示牌,禁止人员、设备进入;
(2)高空人员扎牢安全带;
(3)加强设备管理,防护设施牢固可靠。
3.2 政府矿山事故预防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及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及企业应制订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及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及企业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事发时应急救援的需要;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矿山单位的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应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3.3 报告
依照《象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程序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不安全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和被伤害及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信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地镇乡(街道)、管委会、企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企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2.超出镇乡(街道)、管委会、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
3.县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3 应急处置
4.3.1 爆破事故
4.3.1.1 爆破事故处置原则
(1)无关人员要立即撤离危险区,防止事故扩大;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监护,防止抢救中发生二次伤亡;
(3)当现场安全条件恶化,会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离,防止二次伤亡;
(4)抢救伤员要先重后轻;
(5)及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到现场,对救出人员的现场临时处置。
4.3.1.2 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一般处置方案
①一旦发生爆破事故,应立即按图纸了解爆炸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爆破环境,观察已爆点有无再爆的可能,防止救护队员到达再次发生爆破死伤事故,确定情况后,组织救护队进入爆炸点,进行抢救;
②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
③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④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及检测仪器;
⑤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2)爆破、盲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①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都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当班爆破员报告,爆破员应立即到现场查看,在不能立即处理的情况下,应在盲炮处设立明显标志,告诫其他工作人员不要靠近,并向技术人员汇报情况,必要时应在现场看护;
②技术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查看,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到现场救援组长;
③现场指挥组长接到处理方案后,应认真审查方案是否安全可行,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④处理方案批准后,技术人员应严格依据制定的方案,在现场组织爆破人员实施,并组织人员施放警戒,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⑤处理完毕后,技术、安全员必须严格检查现场,确保不遗留爆破器材,然后通知生产人员恢复正常生产。
(3)盲炮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中深孔盲炮处理
①由于外部爆破网络破坏造成的盲炮,检查最小抵抗线变化不大时,可重新起爆;
②距中深孔盲炮不小于2米处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③采用导爆索起爆硝铵炸药时,可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处理盲炮。
4.3.2 坍塌事故
4.3.2.1 处置原则
①无关人员要立即撤离危险区,防止事故扩大;
②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监护,防止抢救中发生二次伤亡;
③当现场安全条件恶化,会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离,防止二次伤亡;
④抢救伤员要先重后轻;
⑤及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到现场,对救出人员的现场临时处置。
4.3.2.2 处置措施
①一旦发生坍塌事故,首先查找出坍塌的原因,控制事故发生源,在事故现场半径底圆100米的区域设置紧急隔离带,此区域容易发生滚石,泥石流等事故,此区域非事故处理人员不得入内。
②应急救援队伍未到之前,企业自己的应急救援力量首先组织人员疏散,清点人员,确定有无人员失踪、受伤。
③应急救援队伍到达后在确保无二次坍塌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有效的挖掘工作,对掩埋人员实施抢救。掩埋人员施救之前向知情人员了解失踪人员被埋的可能位置。
④抢险救援过程中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
4.3.3 现场急救措施
4.3.3.1 外伤应急处理
止血急救:止血的方法通常采用压迫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和加垫屈肢止血法等。
包扎处理:有外伤的伤员经过止血后,就要立即用急救包、纱布、绷带或毛巾等包扎起来。
骨折固定处理:如果受伤人员发生骨折,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迅速、及时而准确地给伤员进行临时固定。
4.3.3.2 烧伤急救
①迅速脱去着火的衣服(或被热液浸湿的及沾染化学品衣服),用水浇灌或卧倒打滚等方法,熄灭火焰。
②用冷水冲洗、浸泡或湿敷受伤部位。
③现场烧伤创面无需特殊处理,只要外裹一层敷料或用清洁的被单、衣服等进行简单的包扎。
④尽量减少镇静止痛药物应用。
⑤对于休克患者,轻者可口服含盐饮料防治;重者需静脉补液。口服忌大量饮水,尤其白开水,一般一次口服不宜超过50毫升,谨防呕吐。
⑥将患者送医院进行救治。
4.3.3.3 伤员转运
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处理后,应及时安排伤员转运到医院。伤员转运由医疗救护组负责,安全保卫组协助。
4.4 人员疏散
4.4.1 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组应根据矿山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警戒范围以事故发生点为圆心,直径为至少100米的圆,警戒区涉及的道路应隔离,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在预案实施期间,除抢险及应急处理人员外,警戒区内禁止一切人员前进。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4.4.2 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对警戒区域内的生产人员以及危险物品和事故发生点扇形区域内的人员按规定的疏散路线实施紧急疏散。
4.4.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现场指挥组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县指挥部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4.5 扩大应急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区域联防,增派专家小组和各类应急小分队,调动必要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当事故发生区域超出区域范围、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域自身控制能力,县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请求上一级指挥部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6 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矿山隐患或后果已得到有效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县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长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支持。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污染物应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职责,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事发地镇乡(街道)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2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5.3 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 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县级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依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县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事发地镇乡 (街道)应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4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县传媒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5 物资保障
各地应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采取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6.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乡(街道)协调解决。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将应急保障和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7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力量、依托大数据等平台,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矿山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矿山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及时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练
矿山企业及矿山所在镇乡(街道)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应结合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险;
4.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7.4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变更。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代行职责。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企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象山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