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象山县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管理
3.2 预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奖惩制度
8 附则
8.1 编制部门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2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3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4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宁波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87号)《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208号)和《象山县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189号)执行。
本预案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协同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建立象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1.1县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要成员单位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武部、县总工会、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以及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县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协调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镇乡(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负责应急物资调配;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灾情,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灭灾和洗消,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并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等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9)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一般废弃物的清理。
(10)县传媒中心:负责完整传输省、市、县广播电视节目。采、编、播及广播、报刊、电视节目交流;负责策划、采制、审查、包装及播出编排对外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12)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13)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县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5)县总工会:参与有关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6)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救;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 办事机构
2.2.1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2.3.1县应急专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2.3.2县应急专家组职责
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提供决策建议和专业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
3.1 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预测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2报告程序
(1)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接警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查勘处理,并报告事发地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2)事发地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单位的专家组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1.3信息报告
4.1.3.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联勤指挥中心)、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值班室。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由指挥部视情召开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4.1.3.2县政府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4.1.3.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镇乡(街道)级指挥部必须迅速做出反应,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立即启动《乡镇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立即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2)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
(3)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4)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预案启动
4.3.1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的,或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级预案,进入县级应急响应。
4.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联勤指挥中心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4.4.1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4.4.2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现场警戒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疏散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环境监测组、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组。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为主负责,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医疗救治组。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4)疏散保障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救援条件;当地镇乡(街道)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5)新闻宣传组。按照《象山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67号)规定执行,指导相关部门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相关工作,开展互联网信息的相关管理和指导。
(6)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7)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专家咨询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4.5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上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4.5.1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市、区)安全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市、区)政府。
4.5.2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安全防护
4.6.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现场毒物、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
4.6.2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67号)规定执行。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调查评估
5.2.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
5.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应急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危险化学品应急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6.3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县应急管理局组建县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6.4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 资金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7.2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象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7〕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