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口岸有序开放,确保港口管理高效规范,明确各涉港部门职责与协作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升整体运营效能以保障石浦港顺畅运作及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石浦港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6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513641976@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58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陈益利,联系电话:0574-59121721。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8日
石浦港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2024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界和港域
第三章 港口管理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五章 港口经营管理
第六章 港口环境管理
第七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八章 港口禁止与限制性行为
第九章 奖惩与处罚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石浦港(以下简称本港)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充分发挥港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港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石浦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非军事船舶、非公务船舶(除有特殊规定外)、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其他有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港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渔港港长由象山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位置与范围
石浦港位于宁波市象山县南部,与台州市三门县交界,地处三门湾海域,东经121°60′~121°40′、北纬29°00′~29°20′,由铜瓦门、东门、下湾门、蜊门、三门5条水道及白礁水道水屿以南所围水域与陆域组成,是集商港(盘基、雷公山、箬渔山、打鼓峙、万寿塘)、渔港(石浦中心渔港、象山鹤浦一级渔港、石浦番西一级渔港、东门二级渔港、林门二级渔港、金星二级渔港、金高椅二级渔港等)、旅游码头及客运码头、渡口道头为一体的综合性港口。
第二章 港界和港域
第五条 港域边界
一、本港水域,包括港口航道、港池、锚地、防浪堤、护岸,总面积约181平方千米。由以下边界范围内的各水道及石浦内湾形成的水域组成:
(一)东边界:
铜瓦门水道以铜瓦门大桥为界;
东门水道以东门门头与湖礁湾渡连线为界;
下湾门水道以金龙礁与马鞍头连线为界。
(二)西边界:
三门水道以宁海、象山海域界址分界线为界。
(三)北边界:
白礁水道以水屿为界。
(四)南边界:
满山水道以满山与黄屿门山连线为界;
蜊门水道以南山与大甲山连线为界。
具体坐标详见附表一。
二、本港陆域,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港口服务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一)商港陆域划分为盘基、雷公山、箬渔山、打鼓峙、万寿塘5个作业区及其他独立港点,详见附表二、三。
(二)渔港陆域划分为石浦中心渔港、鹤浦一级渔港、石浦番西一级渔港、东门二级渔港、林门二级渔港、金星二级渔港、金高椅二级渔港、其他三级及群众性渔港等,详见附表四、五。
(三)旅游码头为石浦港旅游码头和石浦游艇码头,详见附表六。
(四)客运码头、渡口道头等详见附表七。
第六条 港口岸线
本港已纳入“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内岸线共计22.9km。
第七条 码头设施
本港现有的各类码头共有182座(公务码头除外),按功能划分,商港码头38座(其中普货码头17座、危货码头14座、舾装码头7座),渔港码头116座(其中渔业卸鱼靠泊码头72座、渔业供冰码头36座、渔业休闲码头8座),渔业加油码头8座,旅游码头3座,客运码头3座、渡口道头14座。具体以港航、渔业部门登记在册为准。
本港靠泊码头的船舶应与码头作业的货物种类、靠泊吨级相匹配,严禁混用。
第八条 港口航道
可通航的航道及水道包括石浦港区主航道、东门水道、铜瓦门水道、蜊门水道、珠门水道、三门水道等。详见附表四。
第九条 港口锚地
本港现有锚地19处,商港锚地3处,分别为石浦港口外锚地(I区、II区)和石浦港引航锚地;渔港避风锚地10处,分别为石浦中心渔港、番西一级渔港、鹤浦一级渔港、东门二级渔港、林门二级渔港、金星二级渔港、金高椅二级渔港、后龙头渔港、西洋塘渔港、象山渔船避风锚地及石浦港内4号~9号锚地(现状范围见附表五,具体以调整公告为准)。
第十条 港口导助航设施
本港各航路沿途助航标志共18座,其中灯桩17座,灯浮1座。详见附表六。
本港现拥有檀头山、南田2个雷达站。
第十一条 本港的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本港陆域、水域及本港设施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港口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管理职责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依法在本港行使商港、客运码头、渡口道头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全港岸线资源利用行使统筹规划职能。
(二)象山县渔业局依法在本港行使渔业行政管理职能,牵头海洋联合执法中心工作。
(三)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在本港行使文旅事业行政、涉海运动管理职能。
(四)象山县经信局依法在本港行使船舶修造管理职能。
(五)象山县公安局依法在本港行使维权执法、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等各项工作职能。
(六)宁波海警局依法在本港区行使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职能。
(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依法在本港行使陆地水体水源防污染管理职能。
(八)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在本港制订海域利用规划、行使海洋环境管理等职能。
(九)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在本港行使应急管理职能。
(十)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在本港行使消防监管职能。
(十一)渡口道头、乡镇集体及其他个体码头为属地管理。
涉及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等问题由联合执法中心协调处理。
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宁波海事局、象山海事处依法在所辖区水域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职能,并承担海上搜救和溢油应急反应的协调指挥工作。
三、其他口岸监督管理机构
(一)海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征税、监管、缉私、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等具体海关业务。
(二)边检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由所辖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等。
(三)象山县人民政府口岸海防管理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负责全县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工作。
(四)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象山航标管理站负责本辖区航标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港内作业管理
一、本港靠泊码头的船舶应与码头作业的货物种类、靠泊吨级相匹配,严禁混用。
二、所有到港渔船过鲜、补给、靠泊,必须服从渔港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顺序进行,禁止争档抢位,损坏渔港设施。
三、船舶进行拖带作业时,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落实报备程序,并保障拖带船组具备避让他船的能力、正确显示拖带信号,严禁多船首尾串联吊拖。
四、修造船舶抛锚期间应按规定显示相应号灯号型。
五、船长24米以上船舶不得在本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等工作。
六、客渡船应根据气象、海上交通等情况建立开停航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信息传递、疏导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船舶进出港
本港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制,报告内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法定船舶证书。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捕捞渔船,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与之相适应船舶类别的有关证书。
(二)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五)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六)外国籍船舶进入本港区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执行。
二、石浦港区主航道为商船专用航道,乘潮单向通航1万吨级船舶,近期允许渔船由石浦港主航道通航,但应做好交通组织;后续视石浦港和本港商渔船发展情况,经本港各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后,适时调整。渔船在此通航时,不得影响商船航行。
渔船宜优先选择东门水道、铜瓦门水道、蜊门水道、三门水道进出;吃水在3.5m以上渔船建议从下湾门水道进出。
三、船舶进出港应谨慎驾驶,靠右侧以安全航速有序通行,保持VHF16 频道收听,落实人员瞭望,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穿越客运航线水域严禁抢越客船船头。在石浦港内航行,应前后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靠右侧依次有序航行,禁止多船长时间并行。在石浦港狭窄水道、口门等航行受限水域,禁止追越。
四、开渔节、台风季,船舶进出港应注意协同,做好错峰机制。
五、除下湾门水道外,船舶进出石浦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狭窄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1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航行速度应当在5节以下(高速客轮除外)。
六、目前东门水道、下湾门航道、珠门水道、崇搀门水道上方有架空缆线、跨海桥梁。航经上述水域船舶应注意核对本船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强瞭望,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安全通过;若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高度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乘潮、压载等相关安全措施,并提前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备,征得其同意后方可通航。。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航行、停止航行、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一、港内实测风力在6级及以上的。
二、对于商船,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从石浦港各水道、航道驶入石浦港内,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航行船舶须择地抛锚。其他类型船舶根据港内实际情况和各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重要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灭失,严重影响船舶进出港安全时。
四、发生有可能引起航道回淤或其他水深不明的。
五、航道内发生船舶搁浅等影响通航安全的和各类事故手续未清的。
六、因军事要求的。
七、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港内锚泊
商船锚泊以口外锚地为主;基于特殊生产需要和应急锚泊需要在港内锚泊时,应提前向海事主管部门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港内锚泊。临时锚泊点划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会商确定。
渔船应在港内按规定有序锚泊,不得占用商港、旅游港、客运航线及商船临时、应急锚泊点水域,不得占用石浦港区主航道、习惯航路及其他标识“渔船禁泊区”的港内水域。
台风期间,港内停泊船舶应服从主管部门及上级政府的安全指挥和调度,应确保在紧急情况时能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各修造船厂应结合生产实际,提前签订安全救助协议,落实拖轮等应急保障力量。无动力船舶应避免在港内避风。
第十八条 水上水下活动
码头、航道建设和养护、海底管线的铺设、跨海桥梁建设等水上水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十九条 商船和渔船分别由象山海事处、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象山县渔业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本章重点明确以下船舶事权。
第二十条 “三无船”的管理事权
象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港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象山县渔业局、象山海事处、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县公安局及乡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三无船”按照“陆上查、港口清、海上巡”等方式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活动,所有检查发现的三无船,一律依法责令停航、扣押,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拆解报废。
第二十一条 扣押船的管理事权
执法扣押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采取由由各扣押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象山县政府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象山海事处、象山县渔业局对执法扣押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执法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宁波市执法扣押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执法扣押船舶停泊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风险隐患,保障船舶扣押期间特别是台汛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待拆船、无主船等“僵尸船”的管理事权
对于待拆船和无主船等“僵尸船”实行乡镇属地化管理,象山海事处、象山县渔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船舶及时实行安全和防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新建船舶取得法定证书前的管理事权
新建船舶取得法定证书前阶段的安全监管及防污染情况,根据新建船舶的不同性质分别由象山县经信局、象山县渔业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船舶交易和涉嫌走私船舶的管理事权
严禁非法买卖交易本船籍港船舶。对于在港内涉嫌走私成品油和其它物品的船舶,属地乡镇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协同象山县人民政府口岸海防管理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象山县公安局及宁波海警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走私涉案船舶联合处置办法(试行)》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体育运动船舶、休闲渔业船舶、休闲旅游船舶的管理事权
体育运动船舶的登记、检验、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监管由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安全监督管理由象山县渔业局负责。游艇俱乐部组建报备、游艇驾驶员持证要求等相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由海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并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休闲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休闲旅游船舶停靠的码头或浮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第五章 港口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者或组织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货物装卸必须在规定的码头区域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区域随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港的港口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不得欺行霸市,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随意改变港口使用现状、损坏其设施。
三、港口经营存在收费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现行港口经营收费的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港口经营者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公布的,不得实施。
四、港口设施损坏、严重影响船舶安全停泊的,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港口经营者未及时修复、严重影响渔业船舶安全停泊的,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港口经营者承担。
五、本港区涉及用海的项目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在本港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已拆迁海域、工程项目建设区、近岸滨海旅游区进行非法用海的,由主管部门通告相关所有人和经营人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清理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用海所有人和经营人承担。
六、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渔业码头的应当征求象山县渔业局意见。
七、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对港池水域的监测和维护。根据冲淤情况,定期安排水深测量与疏浚周期,确保港池水域水深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并按要求将测量资料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备。
八、港口经营者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防污染制度,配齐配足并维护好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港口非法买卖、走私管理
对在本港进行成品油、毒品、枪支、境外货品等非法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走私的,属地乡镇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及时通报给宁波海警局、象山县人民政府口岸海防管理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象山县公安局,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封、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走私的,所有本港区内非法买卖、走私活动均不得罚款放行。
属地乡镇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走私涉案物品处理机制,做好反走私活动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安全作业管理
一、在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按照宁波市防灾、减灾、救灾等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防灾、有害物质泄漏等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本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在港口区域拆解船舶的,应由符合相关规定的拆解单位进行拆解,在拆卸期间应保证安全。
二、发现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费用全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三、港内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本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未经海事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本港水域,禁止在本港区域装卸危险化学品。
四、爱护本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港口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港口设施的,应立即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五、不得在本港区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应当自觉送交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港口安全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港口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信息化建设
一、各类港口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进出本港各管辖区的船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联合海事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对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的信息化处理能力。
二、主管部门收到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各自管辖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三、港口主管部门要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简化和优化进出港申报、费用缴纳方法,提高效率。
第六章 港口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港陆域所有企业和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设置通向本港水域的排污管道。本港区域内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在本港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港口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本港从事经营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一、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废货物残渣、船舶垃圾,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等物质。
二、符合收集要求的污染物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三、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一、在本港水域内进行排放压载水、散装液货过驳、供油作业的以及进行产生垃圾、含油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处理作业的,应依法报海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须做好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船舶垃圾、含油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处理作业中,应当编织作业方案,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七条 垃圾接收的处理
一、本港陆域内的涉港企业及承包码头的个人所辖范围内岸线、滩涂及码头内侧水域的固体废弃物由其所属经营人组织负责清运。本港公共水域、滩涂及码头内侧水域的固体废弃物由象山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专业管理机构集中清运。
二、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等资料。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港口和船舶(排放船和接收船)均应加强监管。对违规接收船舶垃圾、违规排放船舶垃圾,应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港所有的安全应急设备设施全部进行统筹管理,出现应急状况,统一调用。海上搜救中心是海上应急的领导机构,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象山县渔业局应当编制本港渔业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预案;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本港的消防工作纳入石浦港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本港区域消防监管工作。
船舶在本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水上(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象山县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港口经营者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制订本单位的相关应急子预案。一旦发生各类应急事件各港口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港口设施、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事故发生港区就近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给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港口禁止与限制性行为
第四十二条 港区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危害港口基础设施的行为。
二、禁止船舶在本港水域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三、禁止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各类港口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止在本港内码头、引桥、路面,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
第四十三条 航道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航道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三、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游泳、养殖等活动。
四、禁止船舶在禁锚区进行锚泊且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五、禁止船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六、禁止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港口设施,发现本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各类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七、禁止一切危害过海桥梁、电缆、管道或隧道安全的行为。
八、体育运动船、娱乐船、游艇等船舶、设施,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本港的商港和渔港专用水域。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二、渔船、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且禁止在非危险货品码头装卸危险货物。
第四十五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进入本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海事主管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
五、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六、未经海事主管部门批准,在港口锚地以外水域抛锚;未报海事主管部门批准,穿行港口锚地和航道;
七、其他需要禁止航行的有关情况。
第九章 奖惩与处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港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港口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港区管理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港口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港口和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十九条 港口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本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涉及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和解释,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如遇重大调整,以象山县人民政府公布内容为准。法律法规更新、部门职能调整服从最新文件。
附表一 石浦港水域港界坐标
控制点 | 坐标(CGCS2000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
S1 | 121°58′26″ | 29°13′20″ |
S2 | 121°59′25″ | 29°05′09″ |
S3 | 121°56′15″ | 29°02′14″ |
S4 | 121°48′17″ | 29°02′38″ |
S5 | 121°44′42″ | 29°05′54″ |
S6 | 121°47′14″ | 29°14′13″ |
本港的港区水域,包括港口航道、港池、锚地、防浪堤、护岸,总面积约181km2。范围按以上各周边角坐标点连成直线以内的封闭水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东经丨北纬)(详见:附表一)。
附表二 石浦港商港陆域港界坐标
作业区 | 控制点 | 坐标(CGCS2000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
雷公山作业区 | A | 121°52′26″ | 29°10′03″ |
B | 121°52′24″ | 29°10′05″ | |
C | 121°52′41″ | 29°10′24″ | |
D | 121°52′28″ | 29°10′34″ | |
E | 121°52′42″ | 29°10′50″ | |
F | 121°52′52″ | 29°10′43″ | |
G | 121°53′02″ | 29°10′53″ | |
H | 121°53′09″ | 29°10′48″ | |
I | 121°53′14″ | 29°10′51″ | |
J | 121°53′20″ | 29°10′54″ | |
K | 121°53′22″ | 29°10′50″ | |
L | 121°53′34″ | 29°10′55″ | |
M | 121°53′36″ | 29°10′52″ | |
N | 121°53′44″ | 29°10′58″ | |
盘基作业区 | A | 121°55′24″ | 29°10′13″ |
B | 121°55′30″ | 29°10′09″ | |
C | 121°55′32″ | 29°10′12″ | |
D | 121°55′38″ | 29°10′16″ | |
E | 121°55′41″ | 29°10′20″ | |
F | 121°55′50″ | 29°10′23″ | |
G | 121°56′02″ | 29°10′40″ | |
H | 121°55′46″ | 29°10′51″ | |
箬渔山作业区 | A | 121°49′28″ | 29°08′32″ |
B | 121°49′24″ | 29°08′18″ | |
C | 121°49′49″ | 29°08′13″ | |
D | 121°50′40″ | 29°08′17″ | |
E | 121°51′26″ | 29°08′22″ | |
F | 121°51′42″ | 29°08′24″ | |
G | 121°51′43″ | 29°08′22″ | |
H | 121°52′07″ | 29°08′25″ | |
打鼓峙作业区 | A | 121°51′12″ | 29°09′40″ |
B | 121°51′09″ | 29°09′41″ | |
C | 121°51′26″ | 29°09′59″ | |
D | 121°51′41″ | 29°10′07″ | |
E | 121°51′58″ | 29°10′09″ | |
F | 121°52′26″ | 29°09′59″ | |
G | 121°52′30″ | 29°09′55″ | |
万寿塘作业区 | A | 121°52′21″ | 29°08′34″ |
B | 121°52′25″ | 29°08′34″ | |
C | 121°52′29″ | 29°08′40″ | |
D | 121°52′38″ | 29°08′49″ | |
E | 121°52′48″ | 29°08′55″ | |
F | 121°53′15″ | 29°09′05″ | |
G | 121°53′38″ | 29°09′15″ | |
H | 121°53′36″ | 29°09′19″ |
附表三 石浦港渔港港界一览表
港区名称 | 位置点 | 坐标(CGCS2000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
东港区 | 01 | 121°57′28″ | 29°12′55″ |
东港区 | 02 | 121°57′37″ | 29°12′56″ |
东港区 | 03 | 121°57′21″ | 29°13′36″ |
东港区 | 04 | 121°56′59″ | 29°13′40″ |
东港区 | 05 | 121°56′3″ | 29°11′44″ |
东港区 | 06 | 121°56′55″ | 29°11′21″ |
东港区 | 07 | 121°58′7″ | 29°11′34″ |
东港区 | 08 | 121°57′60″ | 29°11′50″ |
中/北港区 | 09 | 121°53′45″ | 29°11′0″ |
中/北港区 | 10 | 121°54′2″ | 29°11′12″ |
中/北港区 | 11 | 121°55′11″ | 29°11′34″ |
中/北港区 | 12 | 121°55′13″ | 29°11′21″ |
中/北港区 | 13 | 121°54′9″ | 29°10′57″ |
中/北港区 | 14 | 121°53′52″ | 29°10′48″ |
中/南港区 | 15 | 121°54′45″ | 29°09′50″ |
中/南港区 | 16 | 121°55′13″ | 29°10′7″ |
中/南港区 | 17 | 121°55′22″ | 29°10′14″ |
中/南港区 | 18 | 121°55′12″ | 29°10′28″ |
中/南港区 | 19 | 121°54′36″ | 29°10′8″ |
西港区 | 20 | 121°50′6″ | 29°09′32″ |
西港区 | 21 | 121°50′28.″ | 29°09′34″ |
西港区 | 22 | 121°51′1″ | 29°09′45″ |
西港区 | 23 | 121°51′3″ | 29°09′19″ |
西港区 | 24 | 121°50′6″ | 29°09′12″ |
附表四 石浦港航道指标表
航道名称 | 总航程 (km) | 航道规模 | 航道宽度 (m) | |
石铺湾连通水道 | 铜瓦门进港航道 | 22.5 | 1000吨级单向 | 150 |
下湾门进港航道 | 25.1 | 5000吨级单向 | 200 | |
南田航道 | 18.5 | 3000吨级乘潮双向 | 1000 | |
泥螺屿南航道 | 9.9 | 5000吨级乘潮双向 | 350 | |
石浦港内航道 | 12/8 | 3000吨级单向 | 100 | |
东门水道 | 2.1 | 一般不通航 | 100 | |
三门水道 | 9.6 | 1000吨级单向 | 160 | |
蜊(林)门水道 | 7.8 | 基本不通航 | 80 | |
小船习惯航线 | / | 500吨级以下 | / | |
石浦湾外水道 | 珠门水道 | ~2.0 | 基本不通航 | 200~250 |
白礁水道 | 25.0 | 基本不通航 | 200 | |
满山水道 | 9.0 | 5000吨级双向 | 6000 | |
猫头水道 | 9.5 | 5000吨级双向 | 3000 | |
金七门水道 | 3.7 | 5000吨级单向 | 150 | |
石浦港区主航道(一期工程) | 24.4 | 1万吨级乘潮单向 | 115 |
附表五 石浦港锚地界限控制点坐标
锚地名称 | 坐标 | 水深 (m) | 面积 (km2) | 规模 (万吨) | 容量 (艘) |
石浦港四号锚地 | 29°11.6′N/121˚55.8′E; 29˚11.4′N/ 121˚56.1′E;29˚11.6N/121˚56.5′ E; 29˚11.9 ′N/121˚56.4 ′E。 | 11~27 | 0.42 | ≤0.5 | 1 |
石浦港五号锚地 | 29°11.5′N/121°55.5′E; 29°11.0′N/121°55.5′E; 29°10.8 ′N/121°54.6′E; 29°11.3′ N/121°54.7′E | 4~14 | 1.25 | 0.1 | 4 |
石浦港六号锚地 | 29°10.6′N/121°53.3′E; 29°10.3′N/121°53.3′E ; 29°10.5′N/121°54.4′E; 29°11.1′N/121°54.5′E | 5~7 | 1.54 | 0.1 | 6 |
石浦港七号锚地 | 29°10.5′N/121°54.7′E; 29°10.1′N/121°54.6′E; 29°10.3′N/121°55.3′E; 29°10.7′N/121°55.3′E | 5~8 | 0.68 | ≤0.5 | 2 |
石浦港八号锚地 | 29°09.6′N/121°52.9′E; 29°09.8′N/121°53.8′E; 29°09.5′N/121°53.8′E; 29°14.7′N/121°53.0′E。 | 5~6 | 0.8 | 0.1 | 3 |
石浦港九号锚地 | 29°09.3′N/121°50.2′E; 29°08.6′N/ 121°50.1′E; 29°08.8′N/121°52.0′E; 29°09.6′N/121°52.1′E。 | 6~11 | 3.99 | ≤0.5 | 16 |
石浦港引航锚地 | 29°11.0′N/122˚04.2′E; 29°09.0′N/122˚03.2′E; 29˚09.0′N/122˚07.0′E;29˚11.0′N/122˚08.0′E。 | 8~10 | 22.97 | ≤0.5 | 70 |
石浦港口外锚地(I区,非危险品锚区) | 29˚11.5′N/121˚11.9′E; 29˚10.5′N/121˚11.9′E ; 29˚10.5′N/122˚10.5′E; 29˚11.5′N/122˚10.5′E。 | 11~13 | 4.4 | ≤1.0 | 6 |
石浦港口外锚地(II区,危险品锚区) | 29˚11.5′N/121˚10.3′E; 29˚10.5′N/121˚10.3′E ; 29˚10.5′N/122˚9.8′E; 29˚11.5′N/122˚9.8′E。 | 11~12 | 1.4 | ≤0.5 | 2 |
附表六 石浦港导助航标志表
编号 | 名称 | 位置 | 灯质 | 灯高 (m) | 射程 (n mile) | 构造 | 附记 |
2584 | 半洋礁灯桩 (半潮礁) | 29°16.3′N 121°08.1′E | 闪(2)白 5 秒 | 15.6 | 10.5 | 黑红黑横带六角柱形,瓷砖贴面,顶标为两个黑色球形;16.8 | 孤立危险物标雷达应答器:信号 N(─·) 上新设 AIS 航标名称:BAN YANG JIAO MMSI:999412372 航 标类型:孤立危险物标灯桩发射模式:自主连续播发间隔:3 分钟 |
2586.5 | 铜板礁灯桩 | 29°13.1′N 121°59.8′E | 闪白 2 秒 | 8.7 | 4 | 白色圆柱形钢管;7.3 | |
2592 | 秤柱礁灯桩 (称柱礁) | 29°11.7′N 121°59.5′E | 闪(2)白 6 秒 0.5+1.0, 0.5+4.0 | 32.6 | 10.5 | 红白横带圆柱形钢筋混凝土;0.6 | 雷达应答器:信号 M(——) |
2587 | 铜瓦门东灯桩 | 29°12.9′N 121°57.6′E | 闪白 4 秒 0.5+3.5 | 10.9 | 6 | 白色圆柱形混凝土;7.3 | |
2588 | 铜瓦门西灯 桩 | 29°12.9′N 121°57.5′E | 闪红 4 秒 0.5+3.5 | 9.9 | 3 | 白色圆柱形混凝 土;7.3 | |
2589 | 小铜钱东南嘴灯桩 | 29°13.2′N 121°57.2′E | 闪(2)绿 6 秒 | 3 | 3 | 绿色方锥形混凝土,顶标为绿色锥形;12.5 | 右侧标 |
2598 | 汰网屿灯桩 | 29°11.3′N 121°56.4′E | 闪白 4 秒 0.5+3.5 | 53 | 10 | 白色圆柱形混凝 土;9.0 | |
2599 | 黄胖礁灯桩 | 29°11.0′N 121°55.7′E | 闪白 4 秒 0.5+3.5 | 53 | 10 | 白色圆柱形混凝 土;9.0 | 左侧标 |
2599.2 | 老鼠山灯桩 | 29°10.1′N 121°54.4′E | 闪红 4 秒 | 7.2 | 4 | 红色圆柱形混凝 土,顶标为红色罐形,8 | 左侧标 |
2599.1 | 中界山东灯桩 | 29°10.1′N 121°54.2′E | 闪绿 4 秒 | 8.5 | 4 | 绿色圆柱形混凝 土结构,绿色锥形顶标,8 | 右侧标 |
2600 | 中界山灯桩 | 29°09.9′N 121°52.9′E | 闪(3)白 6 秒 | 17.5 | 4 | 白色圆柱形混凝 土 10.4 | |
2622 | 弥陀岛灯桩 | 29°03.1′N 122°00.7′E | 闪白 5 秒 | 49.4 | 16 | 白色圆柱形石砌;瓷砖贴面 | 雷达应答器:信号 X(-··-) |
2596 | 棒浪礁灯浮 | 29°09.7′N 121°59.3′E | 快(3)白 10 秒 | 黑黄黑横带柱形,顶标为两个黑色锥形,锥底相对 | 东方位标 | ||
2593 | 水桶礁灯桩 | 29°11.1′N 122°00.2′E | 闪(2)白 5 秒 | 3.8 | 6 | 黑红黑横带方锥形,顶标为两个黑色球形;10 | 孤立危险物标 |
2591 | 小百亩田礁灯桩 | 29°11.5′N 122°00.5′E | 闪(2)红 6 秒 | 4 | 3 | 红色方锥形混凝土,顶标为红色罐形;9.0 | 左侧标 |
2597 | 甲背虾灯桩 | 29°10.1′N 121°58.7′E | 闪白 4 秒 0.5+3.5 | 9.6 | 7 | 白色八角锥形混 凝土;9.6 | |
2595 | 金龙礁灯桩 | 29°09.8′N 121°58.7′E | 闪红 4 秒 0.5+3.5 | 7.1 | 2.4 | 白色方形石砌 | |
2594 | 下湾门北灯桩 | 29°09.8′N 121°58.5′E | 闪(2)白 4 秒 0.5+1.0, 0.5+2.0 | 7.2 | 6 | 白色方形石砌; 4.9 |
附表七 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 | 邮政编码 |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 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 | 0574-59123355 | 315000 |
象山县渔业局 | 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78号 | 0574-89387730 | 315000 |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象山县天安路999号 | 0574-89387757 | 315000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象山县象山港路429号 | 0574-65999111 | 315000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69号 | 0574-65724954 | 315000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 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1号 | 0574-65722333 | 315000 |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象山县天安路999号 | 0574--65750313 | 315000 |
象山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象山县丹城镇后堂街21号 | 0574-65785501 | 315000 |
宁波海事局 | 宁波市鄞州区东泰街31号 | 0574-87669254(办公室) | 315000 |
象山海事处 | 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 | 0574-65983291 | 315000 |
宁波海关 | 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 | 0574-89090000 | 315000 |
象山海关 | 宁波市象山县象山港路515号 | 0574-87009000 | 315000 |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 宁波市北仑区外塘路402号 | 315000 | |
象山县公安局 | 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09号 | 0574-65722909、110 | 315000 |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477号 | 0574-65796809 | 315000 |
附图
附件
1、关于公布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及周边“神州903线”等20条架空电缆通航净空尺度的通告--甬航通〔2022〕03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pdf
2、关于公布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铜瓦门大桥、蜊门港大桥、三门口跨海大桥通航要素和助航标志的通告--甬航通〔2022〕03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pdf
现就起草的《石浦港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石浦港呈东北西南走向,为"月牙"状封闭型港湾,可泊万艘渔船,行万吨海轮,港内风平浪静,是东南沿海著名的避风良港,兼渔港、商港之利。近年来,随着象山县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石浦港区对外开放口岸的批复。石浦港已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的大好时机。这意味着石浦港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渔港,而是将打造以临港工业、客货运输、对台贸易、海洋渔业和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港,力争成为浙江省"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点"海洋经济布局中的重要节点和三门湾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心。因此制定一部适合石浦港实际情况的港口管理的地方规章十分必要。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中心依托《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象山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了石浦港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保障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涉港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难度大,行业规范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出台《石浦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涉港各部门职责,通过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安全体系,进一步保障经营人和所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涉港环境。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文件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广州、厦门、舟山、上海、青岛、沧州等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规定的主要制度
《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主要结合石浦港发展现状和管理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保障和促进石浦港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初衷,从港口管理、船舶管理、经营管理、环境管理、禁限行为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管理对象涵盖了商港、渔港、旅游、客运等各类港口、船舶。
(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关于渔港管理。《办法》从经营管理、船舶进出、安全监督等方面对渔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考虑到国家层面、沿海省市正在推进渔港港长制,《办法》提出本港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有利于指导和规范我县渔港渔业发展,也有利于协调商渔关系、有效沟通主管部门和渔民群众。同时,为确保港内锚泊、航行秩序,提出了限制渔船锚泊、航行的条款,对靠泊、航行区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做好相应船舶登记、检验、安全规范等手续,以及对应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2.关于商港管理。《办法》结合宁波舟山港管理要求、海事管理规定等,对货运码头、商船安全生产、船舶航行、环境保护、水上交通事故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关于禁止与限制性行为。《办法》专门设置了禁止与限制性行为章节,对港口、航道设施保护、危险货物装卸、船舶进出港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起草情况
2021年12月我局开始起草《办法》,并对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同月,我局成立专班开始组稿,赴舟山普陀实地调研,并借鉴国内广州、厦门、舟山、上海、青岛、沧州等省市先进经验,形成《办法》初稿。2022年、2023年,多次征求资规、渔业、文旅、海警、海事、公安、应急等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2024年3月,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现已修改完善。
《石浦港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于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6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