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结合我局实际,草拟了《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yncj@xiangshan.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象山港路442号象山县农业农村局411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俞鑫亚,联系电话:0574-65724624。
附件:1.《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草案)的起草说明.docx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
局属各科室、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文件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3件、失效或废止的5件,现将清理结果具体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象山县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象农林发〔2014〕4号 | 2014年1月9日 |
2 | 象山县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 象农林发〔2015〕49号 | 2015年7月28日 |
3 |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 象农林发〔2016〕61号 | 2016年12月8日 |
4 | 《象山县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 | 象农林发〔2018〕7号 | 2018年2月6日 |
5 |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业乡土专家评选管暂行理办法》的通知 | 象农发〔2019〕23号 | 2019年4月28日 |
6 | 关于印发《象山县环境友好型肥料推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象农发〔2020〕17号 | 2020年7月29日 |
7 |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象农发〔2020〕45号 | 2020年11月25日 |
8 | 关于印发《象山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象农发〔2021〕24号 | 2021年7月19日 |
9 |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象农发〔2021〕46号 | 2021年12月13日 |
10 |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 象农发〔2022〕48号 | 2022年12月27日 |
11 | 关于印发《象山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象农发〔2023〕31号 | 2023年5月23日 |
12 | 关于印发《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象农发〔2023〕32号 | 2023年5月23日 |
13 | 关于印发《象山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象农发〔2023〕36号 | 2023年6月5日 |
二、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失效或废止理由 |
1 | 象山县农林局农业小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象农林发〔2014〕50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2 | 《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约谈制度》、《象山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象农林发〔2014〕54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3 | 象山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象农林发〔2016〕56号) | 被新文件(象农发〔2021〕24号)取代。 |
4 |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象农发〔2020〕38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5 |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象农发〔2021〕51号) | 适用期已过。 |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
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在2021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现组织全面清理。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草案)主要对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以我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共计18件。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范调整的事项已发生较大变更,适用目的已不存在,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要予以废止;
(四)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与其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个别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要予以修改;
(六)个别条款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未出现上述情况的,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清理原则,拟对4个文件予以废止,对1个文件宣布失效,对13个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四、起草情况
2024年6月7日,象山县司法局下发了《象山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象司〔2024〕3号),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要求各单位(科室)对照要求对2023年12月31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对各单位(科室)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于7月3日起草形成了《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4日至7月12日在象山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