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以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 )等有关规,县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修订<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1日至8月1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634994728@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3号楼1105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潘成波,联系电话:0574-89387636。
附件:1.关于修订《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修订<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8月1日
关于修订《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科室(处)、司法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以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 )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重要规划类
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方面重要规划和政策草案的起草。
(二)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类
有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重大工程建设(购买服务)项目类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货物类采购项目。
(四)其他
1.属于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录入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县委政法委报备的行政决策事项;
2.纳入局机关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四)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五)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六)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七)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8月1日
关于《关于修订<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科学编制重大行政决策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2024年宁波市司法局发布《关于修订<宁波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甬司发2024〔23〕号),我局有必要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及宁波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宁波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甬司发2024〔23〕号),列举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方面重要规划和政策草案的起草,有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等四大类、五小类项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明确以下四类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清单:重要规划类、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类、重大工程建设(购买服务)项目类、其他。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明确以下八类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关于修订<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1日至8月13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