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问题解答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五)

发布日期:2024-08-14 09:4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县统计局字号:[ ]


一、普查登记工作中发现,一些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账目不规范,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应如何处理?

答: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普查人员发现普查对象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明显与实际不符,应通过实地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获取普查对象可核查、可追溯的原始资料或凭证,如发票、合同、业务系统数据等,指导普查对象据实填报相关数据。地方普查机构和普查对象应确保相关资料或凭证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普查表中的园区名称和代码应如何填写?地方普查机构在普查中如何组织开展园区相关工作?

答: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普查表中的单位所在园区名称和代码不需要普查对象填写,而是由省级普查机构进行统一维护。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园区代码编制、园区名录编制及系统导入、园区管理单位名录编制及系统导入。相关操作参见附件。

省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园区统计,组织各级普查机构及时上报园区名称、代码和园区管理单位名录,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编制园区代码时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中的《园区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园区管理单位名录应由园区管理机构认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611-3表中的营业收入应如何填报?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会计报表填报,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营业收入根据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经营收入”填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