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精神,同时充分考虑我县住房市场租金变动情况及公租房货币补贴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经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我县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估价,现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调整为13元,各类家庭货币补贴比例、保障面积按《办法》及《细则》规定执行。
二、本轮调整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