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06/2024-16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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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水利
2024-08-19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水发〔2024〕51号
象山县中型水库管理中心: 为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加快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已建大中型水库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水资〔2023〕22号)等文件要求,县水利局联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组织开展了中型水库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相关工作,形成《象山县中型水库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实施方案》,确定隔溪张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009m³/s;溪口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012m³/s;仓岙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008m³/s;上张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022m³/s或下游4-5号堰坝水位不低于3.75m;大塘港水库生态基流为水库水位不低于-3.00m。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指导各水库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水利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202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