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24-16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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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政务公开
2024-07-31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改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发改〔2024〕35号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4〕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租赁市场现状及公租房配租家庭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基本租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欢乐家园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标准由7.50元/平方米·月、8.0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9.80元/平方米·月;幸福苑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标准由6.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8.4元/平方米·月。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由2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 三、自行车车库(棚)租金由1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元/平方米·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计租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廉租住房计租面积按使用面积计算。 五、对已交付使用的公租房,其租金根据套型、装修程度等按基本租金标准在20%内确定浮动幅度。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布欢乐家园和幸福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象价〔2016〕15号)、《关于公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的通知》(象价〔2012〕41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