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825/2024-167354
义务教育
2024-08-09
县教育局
主动公开
为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提质赋能行动计划(2024-2027)》和我县教师专业成长行动规划,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宁波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甬教人〔2024〕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以评促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公平公正、考评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县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职评政策
(一)深化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常态化开展公办中小学(不含幼儿园、成人学校)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继续开展已授权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学校的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工作,象山县大目湾高级中学和宁波滨海学校高中部继续委托象山县第三中学进行职称评审。三所试点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幼儿园(机关、春晖、石浦)受理本集团园专任教师(含非编)中初级评审工作。各试点学校在开展教师职称自主评聘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色优势学科适当倾斜。
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作为构建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用人机制的重要抓手,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2024年经自主评聘晋升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实施试聘制度,聘期内需完成相应业绩成绩,否则予以低聘,试聘期不得少于2个聘期,业绩要求由自主评聘学校自定,2019年以来经自主评聘获评中高级职称的本轮聘期满后执行,非自主评聘单位可参照执行。高级岗位实现可上可下的单位,可享受“退二还一”政策支持。
幼儿园专任教师、非编教师(三所试点幼儿园除外)参评教师系列、成人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社会研究系列、学校实验员参评中小学实验系列的,继续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1.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五年内存在违反《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本校(园)拟定的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课题和论文的倾向。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初高中教师,所需代表作为公开发表或县二等奖(市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的教师,所需代表作为公开发表或县二等奖(市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申报实验师职称的教师,所需代表作为一篇,且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交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中,代表作纳入工作实绩考核范畴,不单独进行评价。
3.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教师,对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偏远农村任教的教师应优先评聘,且可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三)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其中在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2折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3折算(参加市外支教教师可通过县内支教补齐,支教时间需整年)。根据《象山县教育系统第四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补充意见》(象教人〔2022〕1号)文件精神,组织选派支教时间一年半以上且符合晋升中高级职称条件的支教教师,若与支教所在单位岗位晋升有冲突的,可申请统筹岗位,从第二个聘期开始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机构比例。
(四)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五)优化职评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将继续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完善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教师业绩信息并上传对应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一网通办。
在编教师统一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递交与自主评聘,工作单位仅提供相关业绩凭证并配合做好校内公示、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等工作。
(六)设立特设岗位。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扎根偏远乡村学校一线任教,在16个乡镇3个片中小学校设立高级教师职称特设岗位(以下简称“16+3”区域,具体名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我县为新桥、泗洲头、高塘、鹤浦四个乡镇),特设岗位总数不超过学校核定高级岗位数的20%。申报特设岗位的教师原则上须符合高级教师基本申报条件,其中已在“16+3”区域学校任教满30年的教师可直接申报,未满30年的教师申报时须承诺为“16+3”区域学校累计服务满30年,累计未满30年的教师调离特设岗位的,取消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教师名单经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推荐申报特设岗位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职称评审业务考核。
(七)关于继续教育学分。因疫情影响,前几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部分工作未能如期进行,目前继续教育工作已恢复正常,为不影响教师参评资格,近五年继续教育总学分达到144学分的教师都可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文件精神,申报初级职称教师需提供新教师培训合格证明,非编教师需提供相应年份的省师训平台学分凭证,要求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其中本科学历提供近一年,大专学历提供近三年。
(八)鼓励学历提升。本科学历初定二级教师职称后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申请一级教师;县教育局每年统筹15个左右中级岗位用于研究生学历教师职称晋升。
(九)关于截止日期。参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任现职年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非自主评审所提交的论文、课题及所获荣誉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由学校自定。
(十)关于学术诚信。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程序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原则上自主评聘单位年度拟评聘岗位数控制在该层级空岗位的1/3(海岛学校及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职称结构指标未达标的学校可申请1/2),推荐到宁波市参评高级教师数控制在空岗位数的1/2,推荐到县教育局参评中级的在编教师数控制在空岗位数的1/2。单位需根据岗位结构和个人申报数据如实填报《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2),最终自主评聘单位可评聘数以县教育局核定为准。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经单位核实的申报材料,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评审和公布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也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签订试聘承诺书,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学校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及业绩材料须经工作单位职称负责教师审核、签名并盖章确认。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评审对象花名册电子稿(附件1)。
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一式两份(附件2)
3.系统内导出的职称评审表一式三份
4.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简表一式一份(附件3)
5.代表作1-2篇(原则上为原件,有特殊情况可以提交复印稿,但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递交数量参照参评条件,详见附件4)。
6.市局要求的业绩材料(附件5),以及个人或当地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评审表中填报不下的其他重要材料(包括论文、课题、专著、公开课、讲座等,按照评审表中的格式另附表格或提交复印件),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不再提供原件。
7.评审资格材料(用于市评高级人员县人社局资格审核用,详见附件6;其余评审资格审查通过职称平台操作,自主评聘单位务必设置好附件上传相关栏目)。
其中纸质材料市评高级需递交2-7,自主评审材料只需递交材料2和3。
注:纸质材料请送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305室,电子材料统一发送邮箱123159061@qq.com。
五、工作进度
8月26日前,各校送交评审对象花名册电子稿(全部申报人员,需删除业务笔试淘汰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纸质稿(一式两份)。
9月9日前,送交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非自主评聘)评审相关材料(具体以市职称计划发布为准)。
9月20日前,送交初中高级教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非自主评聘)的评审相关材料(具体以市职称计划发布为准)。
9月中下旬,进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试点学校启动自主评聘试点工作。
10月中下旬,进行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11月中上旬,进行高级教师(初中)、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等职称评审工作;各试点学校完成自主评聘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的职称评审报名时间以市局计划发布为准,一般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在9月中上旬进行,高级教师(初中)、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在9月底10月初进行。
以上工作进度安排将根据省厅职称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及疫情情况略作调整。
县教育局组织的评审工作时间安排及材料递交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
自2019年我县全面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工作以来已实施5年,根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思考,若有调整,应在本年度教代会上进行讨论并审议通过,最终评聘方案电子稿(盖章版本)报送象山县教育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象山县教育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