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81/2024-166752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司法
2024-09-11
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司〔2024〕8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象山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9月11日 象山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是指由县司法局设立的,专门从事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其他行政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主任由县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开展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全面尽职审查,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审查质效。 第四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县政府合法性审查职责; (二)协助审查镇乡(街道)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 (三)备案审查镇乡(街道)报送的备案事项; (四)指导镇乡(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践实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研讨等。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作为重大疑难复杂事项提交协审: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创新性、突破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 镇乡(街道)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需要提交协助审查的,应当先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镇乡(街道)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向县合法性审查中心提交协助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镇乡(街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镇乡(街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镇乡(街道)签订的重大合同。 属于备案审查事项的,镇乡(街道)应当按照《浙江省镇乡(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收到协助审查或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报审事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后退回;认为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可以要求按期补正。镇乡(街道)应当及时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可以退回。 第八条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事项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关注或者存在涉众性、争议性、创新性等特别重大情况的,经县合法性审查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集有关单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等举行联审会议,集中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审查工作应当保障必要的审查时间。 协助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备案审查时间按照《浙江省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后,镇乡(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提出的协助审查意见不能代替镇乡(街道)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镇乡(街道)应当参考协助审查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以镇乡(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名义正式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实践实训基地作用,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整合法治力量,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交流合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分批组织镇乡(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跟班学习,持续培养镇乡(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人才。 第十三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在审查中发现镇乡(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四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可以吸纳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法务骨干参与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引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专业社会力量,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