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为解决我县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事前论证不充足、事中管理不到位、监督不严格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将意见发送至传真:0574-65753505,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峰西路163号象山县财政局采管办,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象山县财政局 林胜光,联系电话:0574-65753557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绩效管理、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决策机制等主要内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机制,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禁止将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项目中包含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的综合性服务类项目(如包含物业管理服务、食堂外包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分散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参考其他销售平台价格或进行多家供应商市场询价议价后,最终确定交易金额和政采云平台入驻供应商(线下供应商),杜绝出现采购金额虚高的情形。
五、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规定,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文件中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排斥外地供应商、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六、为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不鼓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建议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技术参数的承诺,中标后在合同签订或供货前提供相应产品检测报告。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不得利用检测报告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进行项目控标。
七、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招标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同时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资金拨付,禁止中标人在合同履约中将合同进行整体转包或项目核心部分进行分包。
八、采购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报验收项目具体信息,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项目变更的,应在变更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备案。
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执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重点建立采购项目市场调研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和生效审核制度,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时效、内容审查制度,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专岗专人处理制度,代理服务费收费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防控政府采购活动风险,促进政府采购良性健康发展。
十、对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有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信息,在采购程序、招标文件设置、开评标过程中存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后期供应商举报投诉成立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对发现存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评审)结果等情形的,取消象山县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十一、县财政局将通过定期监督检查与日常不定期线上抽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进行发文通报。同时由采购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分。涉及采购单位经办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处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就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我县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为解决我县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事前论证不充足、事中管理不到位、监督不严格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特制定本通知。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县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政府采购事前论证不充足、采购事中管理不到位、采购监督不严格等问题。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通知第一条至第八条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方式、委托代理、自行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选择,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资金支付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明确了采购单位相关义务。
2.通知第九条、第十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建立、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处理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3.通知第十一条对采购单位及经办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关规定。
五、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4年10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4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