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24-16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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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政务公开
2024-09-30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改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发改〔2024〕50号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丹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贤庠镇中心卫生院、定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象价〔2016〕4号)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成本测算和医中增养项目实际,拟定丹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贤庠镇中心卫生院、定塘镇中心卫生院医中增养项目养老服务收费方案如下: 一、床位费 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管理。双人间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核定收费标准为1300元/月·床;单人间(床位)属于包间(床位),作为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护理费 护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养老护理分级标准,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收费及有关要求 (一)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和代办费。除上述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老年人退养,按上述规定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向入住老人收取膳食费,膳食费账户应实行单独核算,并按月公布账目,定期结算。 3.按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代办服务的,所需费用应据实结算。 (二)提供服务和收费前,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或少服务的,扣减相关费用。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发放公示手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事项,确保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象价〔2016〕4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请积累养老服务成本相关资料,试行期满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