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局起草形成了《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10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9楼)。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1.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x

(联系人:董家成 ,联系电话:0574-89387670,联系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9楼)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30日

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海洋强县、美丽富民、都市融入、变革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创新资源匮乏、高端人才供给不足等突出短板问题,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及科创“飞地”建设模式,促进我县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科创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是指在象注册企业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为加强人才和项目引进、提升创新水平,通过租用场地,以企业自身运营而建立的异地研发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飞地”的企业或项目须在象山县内经营和缴纳相关税费,并经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资格审查同意,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象山县“330”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过认定的科技类人才项目等;

(二)“飞地”已实际投入且拥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和研发计划,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5名以上,其中须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工作人员;

(三)“飞地”购置的研发设备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飞地”必须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国内科创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通过租赁场地的形式,开展或设立的异地研发中心。

第五条 “飞地”应认真做好每年度研发人员、研发内容、研发投入、研发成果及转化和相关研发、检测等设备的资料归档和备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科技局对申请认定的“飞地”开展核查工作,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发文,首次认定和后续考评通过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八条 “飞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评由县科技局负责实施,考评工作结果在每年度结束后由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确定,考评标准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制定,考评细则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和“飞地”实际进行调整。

第九条 “飞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飞地”资格和后续房租补助:

(一)从事与“飞地”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二)经营场所空置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年度考评细则》,对“飞地”补助政策原则如下:

(一)在科技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飞地”的给予“飞地”企业每月最高40元/平米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总研发投入的40%。

(二)每个“飞地”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米,实际房租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飞地”企业给予最高政策补助范围内实际发生房租50%的补助;次年度“飞地”考评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合格的给予实际房租最高额度的60%补助,考评优秀的给予最高额度补助;

(四)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申请补助材料;

(五)补助经费由县科技局每年度向县财政局上报的“飞地”建设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飞地”企业在象山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象山帮助解决生产场地、员工住宿等生产经营问题,必要时可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飞地”企业可同等享受象山县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政策,并由37°湾-象山科创中心和县科技大市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技术对接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1、原《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和《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象科〔2023〕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海洋强县、美丽富民、都市融入、变革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创新资源匮乏、高端人才供给不足等突出短板问题,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及科创“飞地”建设模式,促进我县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我局原先出台的《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存在以下几个弊端,一是政策兑现周期较长。该政策为2021年1月颁布实施,因不以认定为补助依据,须企业租房满一年后,再按要求进行会计年度考核,故从认定飞地到考核再到资金兑现最短须15个月以上,长者接近20个月;二是考核指标设置存争议。目前考核细则包含五方面内容,附加项直接评定,分别对应补助100%、80%、60%和不予补助。从实际操作来看,存在如下问题:如研发增幅15%以上得25分,对锦浪等本身研发基数达几个亿的企业,增幅15%不大现实,意味着该项不得分,也意味着年度常规考评即不合格;三是准入门槛和事中监管不足。按原文件申报标准没有对科创飞地在研人数和研发设备等提出要求,也未对飞地存续期间出现空置、移作他用等情况作出取消飞地资格的约束。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县委“科教人”一体化发展改革方案通知等要求,同时结合原政策实施评估情况、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及象山企业家等意见建议,新制定的办法将对飞地建设补助申请条件、建设补助申请认定、补助内容与标准以及考评细则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确保我县在外设立飞地的企业能够尽可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引导吸引更高层次的人才,实现更多的科研成果在我县转化落地。

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

1.对飞地的概念范围进行重新明确:在象注册企业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为加强人才和项目引进、提升创新水平,通过租用场地,以企业自身运营而建立的异地研发中心。

2.对申请认定条件更加明确。一是企业性质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象山县“330”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过认定的科技类人才项目等;二是人员要求,“飞地”已实际投入且拥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和研发计划,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5名以上,其中须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工作人员;三是设备投入,“飞地”购置的研发设备不少于50万元。

3.增加飞地监管约束条款。“飞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飞地”资格和后续房租补助:一是从事与“飞地”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二是经营场所空置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三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4.优化政策温度加快兑现速度。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飞地”企业给予最高政策补助范围内实际发生房租50%的补助;次年度“飞地”考评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合格的给予实际房租最高额度的60%补助,考评优秀的给予最高额度补助。

四、其他条款说明

原《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和《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象科〔2023〕4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9月30日至10月30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