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消费帮扶工作,动员我县更多更优市场主体参与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对口合作等工作,活跃县内消费市场,象山县商务局拟定了《关于开展2025年象山县助力消费帮扶商家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3日至2月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商务局(象山县宾阳路35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石芸芸,联系电话:0574-65651179。
关于开展2025年象山县助力消费帮扶商家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消费帮扶工作,动员我县更多更优市场主体参与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对口合作等工作,活跃县内消费市场,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有序开展申报、认定消费帮扶商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帮扶产品及供应商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在象山县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取得营业执照满2周年(2023年1月1日前取得)。
(三)在象山县域内至少有1个经营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线上商家除外)。
(四)具有开展消费帮扶活动所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和服务等能力;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无严重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2024年度消费帮扶参与商家继续申报的,需满足《象山县消费协作网点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六)商家同相关结对地区政府有合作文件或协议的,范围可放宽至宁波大市。
三、企业提供资料
(一)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申报理由,300字左右)。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门店经营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带公司名称的门店照片及帮扶产品展示照片。
(四)消费帮扶商家资格认定评分表(见附件1)
(五)消费帮扶商家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六)消费帮扶商家承诺书(见附件3)
(七)同结对地区政府有合作文件或协议的图片或者复印件。
四、申报及认定原则
(一)商家申报。符合条件的线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在镇乡、街道申报,先由镇乡、街道初审,根据认定方法择优推荐,汇总后将申报资料提交县商务局;符合条件的线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县商务局申报。
(二)联合认定。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共同对商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企业规模、企业开设门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将作为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经审核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50分以下不予认定。
(三)公告公示。对审核予以认定的商家,分别按线上线下类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入围,其中线下商家不超过20家,线上商家不超过3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相关要求
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商家须提供准确真实的资料。线下申报商家于2月2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向所在镇乡、街道,镇乡、街道于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商务局;线上申报商家于2月2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商务局。(纸质材料盖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1.消费帮扶商家资格认定评分表
2.消费帮扶商家资格认定申请表
3.消费帮扶商家承诺书
象山县商务局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消费帮扶商家资格认定评分表
在满足认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此综合评分办法对商家进行评分,择优选择入库商家,对审核予以认定的商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评分标准 | 自查得分 | 评审得分 |
上一年度农副产品销售额50-100万以内得5分,年销售额100-300万以内得10分,年销售额300-500万以内得15分,500万以上得20分,最高20分。 | ||
同结对地区政府有合作文件或协议,每份文件或协议得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得5分 | ||
商家拥有优秀市场拓展能力,线下开设门店每个得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门店营业面积在30-100㎡的,得5分;营业面积在100㎡以上的,得10分。 | ||
商家荣获省市相关优质荣誉,每项得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
销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年被行政处罚一次的,扣分。 |
附件2
消费帮扶商家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 |||||
单位地址 | 所属镇 (街道) | ||||
法 定 代表人 | 身份证号 码 | 联系 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2024年度已采购消费帮扶农产品情况 (首次申报企业可填无) | 总金额(元) | 产品类目 | |||
申 报 承 诺 | 本公司确认并承诺所递交申报材料均为真实,如有隐瞒违法违规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本单位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 意 见 | 镇乡、街道(盖章) | ||||
联合审核意 见 | 象山县发改局(盖章) 象山县商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消费帮扶商家承诺书
县商务局:
我单位作为象山县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消费帮扶商家,为圆满完成象山县对口地区消费帮扶农产品供货任务,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决保证商品质量。绝不采购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严格农产品挑选和运输保管,对出现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到底。
二、坚决保证商品来源。供应给各单位的消费帮扶农产品来源于我县对口地区,以象山县对口帮扶地区来源地,绝不以消费帮扶采购为幌子,私自向各单位提供非我县对口地区农产品。
三、坚决保证商品价格。采购商品以正常市场价格向各单位推销,以正规市场营销手段获取订单,绝不搞低价抢单,更不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的行为发“黑心财”。
四、坚决做到诚信经营。在采购帮扶产品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款,不恶意拖欠货款。
五、坚决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消费帮扶统计工作。如实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帮扶产品销售情况,不瞒报漏报,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消费帮扶考核工作。
六、坚决接受社会监督。自愿对消费帮扶农产品采购、销售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自愿接受违规处罚,一旦违背上述六条中的任何一条,即退出当年度消费帮扶商家名列,同时放弃下一年度象山县消费帮扶企业的申报资格。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关于《关于开展2025年象山县助力消费帮扶商家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拟订的《关于开展2025年象山县助力消费帮扶商家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出台决策的必要性:
继续深化消费帮扶工作,动员我县更多更优市场主体参与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对口合作等工作,活跃县内消费市场,制定本通知。
出台决策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通知。
象山县商务局
2025年1月3日
象山县商务局于2025年1月3日至2月3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商务局
202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