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9612589/2025-17075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2-27

发布机构

县国资管理中心

来 源

县国资管理中心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国资发〔202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房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房产租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租赁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结合《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象国资发〔2022〕5号)、《关于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象国资发〔2024〕4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房产租赁管理职责

(一)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国有房产租赁的统筹规划、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房产租赁管理制度和出租平台系统建设,定期对房产租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租赁收益及时足额收取。

(二)各房产使用企业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企业”)负责具体房产的日常管理、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房屋修缮维护等工作,租赁信息全部纳入象山国资出租管理平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租赁活动,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报送租赁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向非国有单位租入房产,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的,应履行严格的企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租入房产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预算安排,租入期限与经营活动适配、租金水平应参考同类市场价格,确保租金支付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租入房产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转租他人。

二、规范国有房产租赁审批流程

(一)房产出租前,各企业需对拟出租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租金底价、免租期限和租赁年限。租金底价应参考周边同类房产市场租赁价格,并考虑房产位置、面积、设施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免租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租赁年限一般为1至5年,因承租人投入大短期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原因,租期需超过5年的,须上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通过。

(二)各企业根据评估或市场询价结果制定房产出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租金底价、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方式等内容,出租方案按照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规定经企业内部集体决策通过后,报企业主管单位审批。

(三)企业主管单位对出租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租金定价是否合理、租赁期限是否合规、招租方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等,审核通过后,各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招租工作。

三、严格国有房产租赁招租程序

(一)公开招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出租外,国有房产租赁应一律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可通过企业公众号、各类报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产中介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确保租赁信息透明公开,吸引更多的潜在承租人参与竞租,提高租赁收益。

(二)协议出租。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经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租的;

2.经多次公开招租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且经评估采用协议出租方式更有利于房产有效利用的;

3.其他经县国资管理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形。

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的,租金不得低于招租底价,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公开招租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承租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

四、加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各企业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用途及使用要求、房屋修缮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各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并将合同上传至象山国资出租管理平台备案。

(二)租金收缴。租金收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金收取方式原则上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租金收取应使用税务发票,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逾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及时催缴租金,对经催缴仍不支付租金的,应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并在象山国资出租管理平台备案。因不可抗力或承租人违约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五、强化国有房产租赁监督管理

(一)县国资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国有房产租赁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房产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租金收缴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租赁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企业要建立健全房产租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房产租赁信息、租金收缴情况、合同变更情况等,定期对房产租赁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特别是对违反合同规定存在转租或更改房屋使用用途的情况重点检查。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告房产租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闲置国有房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对违反国有房产租赁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