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5 09:18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5〕2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村级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象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债务预警管理机制

(一)合理确定村级债务。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者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等,不包括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等,可根据上级要求变化适时调整。

(二)合理设定村级债务风险预警线。依据“浙农经管”系统债务监测模块功能要求,全县县级的村级债务风险预警线按照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近三年平均值2倍设定,具体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村级债务规模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近三年平均值2倍(含)至10倍的为蓝色,提示有债务风险;10倍(含)至20倍的为黄色,提示有较大债务风险;20倍(含)至30倍的为橙色,提示有重大债务风险;30倍(含)以上的为红色,提示有重大债务危机;上述标准可根据上级要求变化适时调整。镇乡(街道)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村级债务风险预警线额度,但预警标准不得低于县级标准。

(三)动态开展村级债务风险预警。镇乡(街道)要依托“浙农经管”系统,加强所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情况日常监测,及时研判村级负债情况。如发现超过预警线的,及时发出村级债务风险预警通知书,并明确年度债务控制目标或预警等级降一级目标。对预警等级为黄色及以上的村,镇乡(街道)要将其列入重点债务风险村名单,采取约谈村社书记、制定化解方案等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同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建立债务增量控制机制

(一)严格实行举债备案审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应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执行,填写《村级重大事务申报表》,并载明负债总额、举债规模、融资对象、借款利率、债务用途、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等内容,报镇乡(街道)备案或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落实举债用途审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经村级“五议两公开”流程、镇乡(街道)备案或审核,可适度举债用于建设投资。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项目,镇乡(街道)在立项、下达资金时要严格审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足额自筹资金,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预警等级为蓝色及以上的村,一般不得举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其中预警等级为橙色及以上的村,除新建能有效化解村级债务的经营性项目、完成上级要求的重点工作等特殊情况可适度举债外,严禁新增其他债务。

(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控公益性事业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性事业,预警等级为蓝色及以上的村不得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村民自负款项(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其执行)。严禁举债发放福利、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开展各类形式主义达标活动。严禁举债分红,对于预警等级为蓝色及以上的村,不得实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三、建立债务有序化解机制

(一)加强重点债务风险村管理。镇乡(街道)对列入重点债务风险村名单的,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分析研判,科学制定控债化债方案,做到“一村一策”,并督促村级落实化债措施,逐步化解至合理可控范围。如债务预警从其他等级升为红色的,或在红色等级上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的(除特殊原因外),村级主职干部当年度扣除相应绩效考核分值,视情由纪检监察组织对其进行约谈。

(二)推进村级存量债务化解。镇乡(街道)应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列入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内重要工作内容,指导逐年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推动逐步化解债务存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债权债务清查,认真分析债务成因,采取降低融资成本、清理往来款项、清理债务核减、开展债权清收、盘活资产资源、开展增收节支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广村民“众筹”、集体“抱团”等发展模式,鼓励村集体参与加工、流通、服务等项目,成立实体化运营主体,增强自身“造血”能力。探索构建县级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建立覆盖相对薄弱村的可持续帮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每年县财政安排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优先偿还债务和支付工程款等应付款。

四、其他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承担好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将债权回收率、债务偿还率、新债增加率等作为重要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地制宜发展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镇乡(街道)是本辖区内村级债务的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把村级举债审核关,及时落实发布预警提示、指导制定化解方案等措施,对未能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安排财政补助项目时进行从严控制。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镇乡(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控化解村级债务,组织部门要加强村级党组织书记控债化债教育培训,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及村级债务方面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做好村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二)严肃责任追究。将控制和化解村级债务情况列入村级巡察内容,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村级债务管理相关制度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未按申报规定程序、未经镇乡(街道)审核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